官拒放寬保釋程序報道限制

2021-03-05 00:00

(星島日報報道)辯方大律師馬維騉向法庭要求放寬保釋程序報道限制表示,控方作為政府一部分,應承擔國家安全教育的憲制責任,而放寬傳媒報道限制正收此效;由他代表的鍾錦麟、趙家賢、譚凱邦及范國威更稱,除私隱資料外,願意放棄《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對他們的保障。惟蘇官拒絕撤銷限制,所有傳媒均禁止報道任何在保釋申請中提及的內容。

馬大狀引述《國安法》條文第九及第十條指明,「香港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並且「應通過媒體、網絡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提高香港居民的國家安全和守法意識」。控方作為政府一部分,應分擔同樣的憲制責任,而放寬傳媒報道限制,正好能加深市民對《國安法》的了解,藉此達致宣傳和指導的效果。

黃宇逸大律師引述昨缺席的潘熙資深大律師稱,不少市民早在網上論壇或社交媒體發布保釋內容,但當中有很多錯誤資訊。若法庭批准專業傳媒報道,相信可糾正錯誤,讓正確資訊流通。代表吳敏兒的黃瑞紅大律師亦同意放寬限制,讓傳媒報道庭上的法律爭議及被告的成長背景。

蘇官聞言反問:「我聽到好多令人動容嘅古仔,但與公眾利益有何關係?」黃回應稱,被告經歷「唔係小說嘅言情段落,係希望給法庭了解各方面的背景,佢哋唔只係一個被告號碼」。代表馮達浚的劉健大律師卻認為,由於本案由律政司提告,故應予傳媒報道控方的檢控基礎,讓大眾了解「邊啲行為會俾人話顛覆國家政權」,否則「搞到人心惶惶」,但有關辯方的爭議內容,則應予以限制。惟蘇官認為這做法「更加唔公平」。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限制了傳媒報道保釋聆訊資料的權力。條例設立的目的,是要避免潛在陪審員得悉資訊後,可能會對被告不利;任何人如違反條例,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大律師龔靜儀提醒,大眾如希望以書面或廣播形式,報道或傳遞關於四十七名民主派人士申請保釋案件的資訊,必須對第9P條的規定格外注意,以免墜入法網。另即使報道並不屬於報章或期刊的任何部分,只要是書面報道,發布或分發者都有機會要負上刑責。如網媒或個人將相關報道放在網上、WhatsApp、facebook、Twitter、signal等平台,以書面形式轉載或發布,也有機會墜入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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