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畢業生咬斷警指四罪成
2021-02-25 00:00
陳官裁決時認為斷指警作供沒有懷恨在心,信納三名受襲警員證供可信可靠,亦與呈堂片段脗合,指案發時L四及L五樓層站滿示威者,被告杜啟華在扶手電梯上向商場中庭投擲雨傘,令環境持續混亂,明顯粗暴、具攻擊性和威嚇性及違反公共秩序,「不折不扣屬擾亂秩序的行為」,肯定被告有意圖透過該行為激使當時不滿警方的人士施襲,破壞社會安寧,故裁定其擾亂公眾秩序罪成。
陳官指,第二及三項控罪中,當時除被告外無他人施襲,信納受襲警員葉卓軒感覺背部及後頸三次被打中,故其唯一推論為被告以長傘打中葉,裁定其襲警罪成;陳官又信納總警司梁子健右手無名指遠端指骨骨折,一年多後尚未完全痊瘉,傷勢嚴重,梁子健不可能弄錯,故認為梁子健以右手擋格被告雨傘「猛烈」攻擊致右手無名指被擊中合情合理,裁定被告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成。
陳官續稱,被告逃避追捕時,被事主偵緝警長梁啟業等三名警員拉後,事主以壓點控制方式嘗試制服被告,用右手按其人中,無名指意外伸進被告口內,遭被告咬噬,造成粉碎性骨折。陳官拒絕接納辯方傳召的專家證人醫生袁孟豪證供,認為其證供既不客觀亦有欠持平,未嚴謹審視文獻認受性和權威性,反駁辯方提出被告咬噬反射「只是一個幻想的可能性」,並排除被告咬指出於驚嚇反應反射,又肯定不屬無意識非自主反射動作。
陳官根據片段指被告咬噬時,事主食指沒按壓被告右眼使其痛楚,被告亦必然預見伸進口內的異物為警員手指,而警員向被告施以壓點控制屬合理武力。陳官又認為被告咬噬力度十分大,遠高於自保所需合理武力,被告再將頭先由右轉向左再轉右,明顯在抗衡事主縮手,排除其出於自衞,故裁定其蓄意傷人罪名成立。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七七八——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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