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修例區議員須宣誓 違例者DQ 五年不得參選

2021-02-24 00:00

港府解釋《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圖中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
港府解釋《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圖中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

(星島日報報道)政府昨日公布落實公職人員宣誓要求的修例工作進度,並介紹《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內容。草案列明區議員需要宣誓,如有人違反誓言等,建議由律政司司長提出法律訴訟,法庭有裁決前議員需暫停職務,若被裁定因宣誓無效及違反誓言等被取消資格,有關人士將五年內不得參選。草案並設有界定「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正面清單及負面清單,列出八項違反誓言的行為,包括港獨、勾結外國勢力等。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指,條例無特定追溯期,執行時會視乎實際情況考慮,條例草案預計三月十七日交立法會審議,期望今年第二季完成三讀並通過。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建議,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其中規定區議員必須宣誓。當中會參照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的要求,在《宣誓及聲明條例》加入具體的宣誓要求,包括違反宣誓程序,或褻瀆宣誓儀式;改動或歪曲該項誓言的字句;宣讀與該項誓言的字句不一致的字句;或不真誠或不莊重地宣誓,即可被視為「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曾國衞指出,今次修例共有六項重點,包括在法例中清楚解釋「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準則。當中,政府建議在《釋義及通則條例》加入條文解釋,並設立正面清單及負面清單,若某人作出或意圖作出負面清單行為,則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曾國衞說,清單可以清楚得知有關行為所屬性質,當局已因應《基本法》規定、人大常委會解釋,以及法庭過往裁決案例盡列情況,但強調仍不能涵蓋所有情況,若有新情況,不排除會日後會增減內容。

曾國衞舉例,指立法會議員本身有責任審議《財政預算案》,若無差別地反對《預算案》及其他與香港民生、經濟利益相關立法審議,明顯不符合香港整體利益和效忠特區的條件。至於可否「鬧政府及特首」,他說相信特首林鄭月娥願意接受批評,但「鬧都有很多方法」,強調需要在互相尊重下作批評,涉及粗言穢語便有失尊重。他補充,政府容許不同政見,但若存心推翻和顛覆整個政權是明顯有問題。

政府亦建議,劃一由行政長官擔任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及區議員的監誓人,並同時為實際操作上提供彈性,讓行政長官可以授權認為合適的人代為監誓。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說,當局初步建議,由民政事務局局長為區議員監誓,立法會議員則由政務司司長監誓,實際人選視乎特首最終考慮。

至於如何裁定言行有否違反誓言,政府建議由律政司司長根據《立法會條例》或《區議會條例》提出法律程序,法庭有裁決之前,有關議員將被暫停職能和職務,期間議員的薪津安排由立法會及民政事務局再按情況作決定。若因法庭裁定宣誓無效、違反誓言而被取消資格,有關人士由確認有關行為當日起,五年內不得再參選。曾國衞解釋,不經法庭審理暫停職務,是衡量議員職務的重要性,如果律政司提出訴訟後,仍繼續職務可能影響更大。

為加快相關的司法程序的最終結論,政府同時建議為《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及《區議會條例》第七十九條的法律程序設立「越級上訴機制」,不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判決的一方,如取得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的上訴許可,可直接向終院提出上訴。

四年一度的區議會選舉,當選者將需要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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