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毕业生咬断警指四罪成
2021-02-25 00:00
陈官裁决时认为断指警作供没有怀恨在心,信纳三名受袭警员证供可信可靠,亦与呈堂片段脗合,指案发时L四及L五楼层站满示威者,被告杜启华在扶手电梯上向商场中庭投掷雨伞,令环境持续混乱,明显粗暴、具攻击性和威吓性及违反公共秩序,「不折不扣属扰乱秩序的行为」,肯定被告有意图透过该行为激使当时不满警方的人士施袭,破坏社会安宁,故裁定其扰乱公众秩序罪成。
陈官指,第二及三项控罪中,当时除被告外无他人施袭,信纳受袭警员叶卓轩感觉背部及后颈三次被打中,故其唯一推论为被告以长伞打中叶,裁定其袭警罪成;陈官又信纳总警司梁子健右手无名指远端指骨骨折,一年多后尚未完全痊愈,伤势严重,梁子健不可能弄错,故认为梁子健以右手挡格被告雨伞「猛烈」攻击致右手无名指被击中合情合理,裁定被告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罪成。
陈官续称,被告逃避追捕时,被事主侦缉警长梁启业等三名警员拉后,事主以压点控制方式尝试制服被告,用右手按其人中,无名指意外伸进被告口内,遭被告咬噬,造成粉碎性骨折。陈官拒绝接纳辩方传召的专家证人医生袁孟豪证供,认为其证供既不客观亦有欠持平,未严谨审视文献认受性和权威性,反驳辩方提出被告咬噬反射「只是一个幻想的可能性」,并排除被告咬指出于惊吓反应反射,又肯定不属无意识非自主反射动作。
陈官根据片段指被告咬噬时,事主食指没按压被告右眼使其痛楚,被告亦必然预见伸进口内的异物为警员手指,而警员向被告施以压点控制属合理武力。陈官又认为被告咬噬力度十分大,远高于自保所需合理武力,被告再将头先由右转向左再转右,明显在抗衡事主缩手,排除其出于自衞,故裁定其蓄意伤人罪名成立。案件编号:区院刑事七七八——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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