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張栢芝子私隱 《壹週》老總記者明提堂

2021-02-21 00:00

(星島日報報道)藝人張栢芝一八年誕下第三名兒子後,有傳媒於翌年一月將其子出世紙刊登。消息指,警方經調查及諮詢律政司意見後,今年初向兩名分別為壹傳媒記者及編輯,以及兩家公司發出傳票,分別涉嫌「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及「協助及教唆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罪,案件將於明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

張栢芝的第三名兒子出生後,其生父誰屬引起傳媒關注,翌年《壹週刊》透過入境處查冊取得張栢芝幼子的出世紙後,未經當時人同意下將整張出世紙在報道中公開,涉嫌違反私隱條例。張栢芝其後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公署轉介警方處理。私隱專員公署表示,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便評論。

據了解,東九龍總區重案接手調查及諮詢律政司意見後,早前向《壹週刊》總編輯麥景慶、一名資料蒐集工作的記者及兩家公司發出告票,公司分別是壹傳媒及其印刷公司,指他們涉嫌違反《私隱條例》,觸犯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罪,及協助及教唆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罪,案件將於明日審理。

私隱條例保障資料第一原則已訂明,資料使用者須為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的合法目的,收集個人資料;收集的資料對該目的是必須及足夠的,但不超乎適度;而收集的方法應該是合法和公平的。

違反私隱條例第六十四(二)條的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

法律界人士指出,為新聞活動之目的而披露某個人資料,須有合理理由相信發表或播放該人之資料,是符合公眾利益,這才能成為辯護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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