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员藏雷射笔囚三月三星期
2021-02-02 00:00
案发去年三月八日晚上十时,廿九岁被告文员张嘉俊在尚德参与多过二百人的聚集,警方发出多次警告,聚集人士拒绝散去。二十分钟后,警方作出驱散行动,被告逃跑不遂遭制服,期间雷射笔从手中跌出。
辩方求情指,被告被捕时身上没有任何防御装备等,反映他并非示威者,而事实上他身穿街坊装下楼数分钟后已被捕,他亦没有使用过涉案雷射笔。裁判官判刑指,根据法律原则,被告承认的控罪最高刑期可达三年,以被告犯案年纪,法庭只能判以监禁式刑罚。裁判官坦言,虽然没有证据指他曾使用雷射笔,但从其手握雷射笔事实推断,被告有机会曾经使用、或在许可下有机会使用。当时警员与集结人士对峙,被告的雷射笔有机会伤及公众或警员,挑动在场气氛,令场面升温。法庭不能无视其构成的风险。案件编号: 观塘刑事一七四——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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