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員助理水樽擲警囚五周

2021-01-27 00:00

被告李梓豪(持傘者)早前被裁定一項阻礙公職人員罪成。
被告李梓豪(持傘者)早前被裁定一項阻礙公職人員罪成。

(星島日報報道)前年十月二十一日大批市民在元朗聚集紀念「七二一事件」,其間二十四歲區議員助理向追捕疑犯的警員投擲水樽,導致疑犯逃脫,該區議員助理經審訊後,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阻礙公職人員罪成。梁雅忻裁判官昨明言相信被告是個「好好既人」,但被告在「唔知頭,唔知路」的情況下,做出猶如搶犯的行為,案情嚴重,須判以阻嚇性刑罰,但考慮被告初犯及其良好背景,乃判被告入獄五個星期。

被告李梓豪,案發時為屯門區議員張可森的議員助理,控罪指被告於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在元朗攸北街附近阻礙執行職務的督察梁劍凱,早前被裁定一項阻礙公職人員罪成,至於抗拒公職人員和管有攻擊性武器則罪脫。

辯方求情時向法庭呈上數十封來自被告親友及台灣朋友所撰寫的求情信,信中一致認同被告為人善良、樂於助人,對社區有真誠的貢獻,希望法庭能輕判。而被告現亦已明白自己犯了錯,對警務人員造成了阻礙,雖不妄求判監禁以外的刑罰,但希望法庭能接受其有遲來的悔意,判刑時能夠以阻嚇及更生並重。

梁官在閱讀過所有求情信後,認同被告是一個「好好嘅人」,雖然學業未必是其最強的範疇,但卻擅長跳舞,故相信被告非一個沒有目標、為非作歹的人,但判刑須反映罪責的不同程度,法庭必須保障執行職務的警員。

另根據當日片段,被告在逃跑期間將水樽掟向警員,更在「唔知頭,唔知路」下,阻撓警員追截一名女疑犯,令女子得以逃脫。梁官直指被告的行為已超出法律容許範圍,近乎搶犯,案情嚴重,強調法庭判刑須反映立法的目的及作用,並保障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但考慮到被告初犯及有良好的品格,酌情扣減一個星期後,判處五個星期監禁。案件編號:屯門刑事二〇七九——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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