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上訴高鐵「一地兩檢」 認為人大決定不算釋法
2021-01-20 00:00
四名上訴人為前青年新政召集人梁頌恆、社會民主連線副主席梁國雄、「長洲覆核王」郭卓堅、社工呂智恆。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上訴庭法官鮑晏明審理,上訴人分別由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資深大律師潘熙及大律師伍中彥代表。潘官主動提出,由於梁頌恆公開表示不會回港,查問其律師團隊是否繼續代表,而潘熙則指自己未有收到終止延聘的指示。
資深大律師李柱銘陳詞時指,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批准及確認《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的決定,但《一地兩檢條例》顯然違反《基本法》第十八及十九條,特別是第十八條所指:「除列載附件三的法律,全國性法律不得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而且沒有證據顯示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前,曾考慮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政府的意見。
李柱銘認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清晰指明,人大釋法的程序是由終審法院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特定條款作出解釋,但終審法院當年根本沒有請人大釋法,故認為人大單方面批准《合作安排》的決定不能當為人大釋法,又認為《一地兩檢條例》仍然違反《基本法》,故要求法庭廢除《一地兩檢條例》。
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指出,人大下決定前理應已考慮該決定有否牴觸《基本法》條文,並在合乎「一國兩制」原則及《基本法》下頒下決定。首席法官潘兆初則指,香港政府在二〇一七年與廣東省人民政府簽署《合作安排》前,亦已理應考慮《合作安排》是否合乎《基本法》,否則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亦不會在明知《合作安排》違反《基本法》下簽署。
政府方代表余若海資深大律師則指,香港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去干預人大決定,人大作出決定前定必已經考慮《合作安排》是否合乎《基本法》,而該決定正正與釋法無別。余又指,由於人大決定實質上已有釋法功能,兩者僅是形式上有別,故人大決定對終審法院有法律約束力。案件編號:民事上訴八、十、八十七、八十八——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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