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助」向追犯警擲水樽罪成
2021-01-13 00:00
梁官指,多條片段顯示督察一九三四八追捕女疑犯時,被告李梓豪轉身右手向後投擲,有水樽跌在地上,與督察供詞脗合。片段又顯示督察其後捉住女疑犯背囊致對方倒地,被告停步回頭拉起女疑犯使其逃脫,故裁定被告阻礙公職人員罪成。
梁官又根據片段反駁另外兩名警員,被告被制服為時僅數秒,並無如警員供稱「典來典去」、右手用雷射筆照射警員。梁官認為被告行為或出於自然反應,故裁定抗拒公職人員罪脫。梁官再指由於關鍵的兩名警員供詞誇大,雷射筆或許本來已在地上,裁定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
辯方求情指被告現為屯門區議員張可森助理,張形容被告善良正直,關心基層市民生活,在台助僑生適應生活,前年實習時從事幼兒工作,回饋社會。而案中被告身上無示威物品,在混亂社會環境中犯案與本性不符。
案件編號:屯門刑事二〇七九——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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