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助」向追犯警掷水樽罪成

2021-01-13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前年「七二一事件」三个月元朗纪念活动群众聚集期间,二十四岁区议员助理向追捕疑犯的警员投掷水樽并疑管有雷射笔被控三罪。裁判官梁雅忻昨指出片段显示被告曾投掷水樽并拉起倒地女疑犯,阻碍督察追捕,故裁定被告阻碍公职人员罪成。梁官另认为案中两名警员证供夸大,被告被制服时没有明显挣扎,证据不足以稳妥地推断被告当时右手握住或管有涉案雷射笔,遂裁定其抗拒公职人员和管有攻击性武器罪脱。梁官强调被告审讯后定罪,证据清晰,明言一般判处即时监禁,「阻吓性系好重要考虑」,遂押后判刑至本月二十六日以待索取背景报告,期间被告须还柙看管。

梁官指,多条片段显示督察一九三四八追捕女疑犯时,被告李梓豪转身右手向后投掷,有水樽跌在地上,与督察供词脗合。片段又显示督察其后捉住女疑犯背囊致对方倒地,被告停步回头拉起女疑犯使其逃脱,故裁定被告阻碍公职人员罪成。

梁官又根据片段反驳另外两名警员,被告被制服为时仅数秒,并无如警员供称「典来典去」、右手用雷射笔照射警员。梁官认为被告行为或出于自然反应,故裁定抗拒公职人员罪脱。梁官再指由于关键的两名警员供词夸大,雷射笔或许本来已在地上,裁定被告管有攻击性武器罪脱。

辩方求情指被告现为屯门区议员张可森助理,张形容被告善良正直,关心基层市民生活,在台助侨生适应生活,前年实习时从事幼儿工作,回馈社会。而案中被告身上无示威物品,在混乱社会环境中犯案与本性不符。

案件编号:屯门刑事二〇七九——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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