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助」向追犯警掷水樽罪成
2021-01-13 00:00
梁官指,多条片段显示督察一九三四八追捕女疑犯时,被告李梓豪转身右手向后投掷,有水樽跌在地上,与督察供词脗合。片段又显示督察其后捉住女疑犯背囊致对方倒地,被告停步回头拉起女疑犯使其逃脱,故裁定被告阻碍公职人员罪成。
梁官又根据片段反驳另外两名警员,被告被制服为时仅数秒,并无如警员供称「典来典去」、右手用雷射笔照射警员。梁官认为被告行为或出于自然反应,故裁定抗拒公职人员罪脱。梁官再指由于关键的两名警员供词夸大,雷射笔或许本来已在地上,裁定被告管有攻击性武器罪脱。
辩方求情指被告现为屯门区议员张可森助理,张形容被告善良正直,关心基层市民生活,在台助侨生适应生活,前年实习时从事幼儿工作,回馈社会。而案中被告身上无示威物品,在混乱社会环境中犯案与本性不符。
案件编号:屯门刑事二〇七九——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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