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美國隊長」申保被拒 官指難保不重犯

2020-12-30 00:00

(星島日報報道)人稱「第二代美國隊長」的三十歲無業漢馬俊文,因涉在八月至十月期間叫喊鼓吹港獨口號,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自上月底起便一直還柙至今。他早前到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被拒,李運騰法官昨日頒下判詞,認為申請人多次在擔保期間重犯,加上其言論亦似乎愈演愈激進,故難以相信他會遵守承諾,在擔保期間不再重犯。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早前為申請人馬俊文申請擔保時,指出他已承諾不再叫喊政治口號及堅持政治主張,故令他重犯風險大減。另外,由於《港區國安法》第二十及二十一條,未有將「和平鼓吹分離主義思想」定義為犯罪,故申請人被定罪的機會不大。即使他被定罪,基於本案性質較輕,故只會判處短期監禁或社會服務令,若馬的拘留期超過他的最終刑期,可能會造成不公。

然而,李運騰法官在昨日頒下的判詞中指出,申請人已因同類罪行六度被捕,罪名包括非法集結、煽惑非法集結、煽動意圖及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而於十一月二十二日因涉干犯本案,最後一次被捕。這意味着,他在獲得警方擔保後,五度在獲釋後幾乎立刻重犯,而他發表的言論亦似乎愈演激進。在這情況下,法庭很難相信申請人會遵守不再重犯的承諾。

另外,李官認為夏大狀錯誤解讀《港區國安法》第二十及二十一條,「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的意思。條文已指出犯案者的行為不一定需要暴力作為要素。李官又稱,《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規定的言論及表達自由並非絕對權利,乃附帶「特別的義務和責任」。觀乎《國安法》制定的背景,其對有關權利和自由施加的限制,並非不合乎需要。

李官又認為,由於目前還未有《國安法》的案例,故難料申請人一旦被定罪後的刑期。不過,在現階段即使盡最大努力,李官亦不相信申請人的刑期會如大狀所言,是短至三個月的監禁。案件編號:高院刑事雜項案件七一一——二〇二〇。

關鍵字

最新回應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