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林」兩億元爭產案 遺孀與兩兒勝訴
2020-12-15 00:00
原告為林作為妻子林蔡惠英,以及二人所生的兩名兒子林偉力與林偉健,被告為林作為的同居女友譚雪梅。林作為與林蔡惠英在一九九四年辦理離婚手續,林理應按法庭頒令向蔡全數支付三千九百萬元贍養費,但林只向蔡支付了約一千萬元,而令離婚手續未完全完成,故蔡至今仍是林作為的合法遺孀。譚雪梅則自一九八六年便與林作為展開同居生活,譚與林共育有兩子一女。
陳官在判詞中指出,林作為出軌並與被告譚雪梅的婚外情令他聲名狼藉,泰林無線電行公司職員上上下下亦知道此鐵一般的事實。雖然原告方質疑九九年的遺囑是冒充簽署,但陳官考慮墨水及筆迹鑑證專家的證供後,認為未能證實該遺囑屬冒簽。相反地,陳官裁定林在九九年的確曾立下遺囑,但認為林作為在九九年及〇五年均沒有具備訂立遺囑的行為能力,亦沒有充分了解並核准〇五年遺囑的內容,故裁定死者林作該兩份給予同居女友的遺囑屬無效,而在一九八七年訂立的遺囑才是唯一有效遺囑,另下令被告方須支付原告方訟費。
陳官續稱,身為被告長女林偉婷契爺的甘鴻明律師,於九九年負責為林訂立遺囑,甘指林當時「健碩,行得走得,唔駛人扶,講嘢好清楚,問佢問題好快就答到」,故沒有向林問特定問題,來確保林有精神上行為能力訂立遺囑。但醫生指林在一九九九年很大可能沒有精神上行為能力訂立遺囑,故陳官對甘的「直覺」判斷有所保留。而甘再在〇五年到護老院探訪正在臥牀的林,為林撰寫與九九年遺囑內容一樣的遺囑,但甘明知林多次中風,林當時「出唔到聲,只係識郁隻手同用眼神」,故陳官認為二人只是以非語言交流,亦不接納林當時有行為能力訂立遺囑,又指出甘沒有事先咨詢醫生意見以確保林有訂立遺囑的能力。
死者林作為在九五年第一次中風,四年後第二次中風,影響左大腦內囊神經,令他右側肢體癱瘓,發音困難,林曾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承認自己「記憶系統受破壞」,因腦血管疾病以致神經功能缺損,完全失去工作能力,辭去泰林的董事職務。林在〇〇年及〇一年先後再中風兩次,造成永久損害而令情況難以好轉或復原。林在護老院時只能郁動手指及眨眼睛,最終在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因敗血症及多重褥瘡而與世長辭。案件編號:高院遺囑認證訴訟五——二〇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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