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生雷射筆照警36秒囚八月
2020-12-05 00:00(星島日報報道)二十歲男大專生去年八月在深水埗用雷射筆照射警員,後從其身上搜出噴漆,並未能提供身分證。他早前承認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罪,另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則被裁定罪名成立。王詩麗裁判官昨判刑時指,被告持有雷射筆有一定的危險性及殺傷力,有機會致盲,本案因被告的確有用雷射筆射向警員的眼睛及面部而比同類案件嚴重,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防他人以身試法,乃判其入獄八個月,並就未能出示身分證罰款五百港元。
另第二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因無迹象顯示被告有使用該噴漆,但噴漆可用作塗鴉牆壁和鏡頭,故判囚三個月。雖此兩罪為不同控罪,但考慮到源於同一事情背景,決定刑期同期執行,即入獄八個月。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胡韋延的背景報告正面,與家人關係良好,無不良的嗜好。而勞教中心指出不會接納被告,許是因為其患有多種眼疾。但稱被告在會面時態度良好,有悔意。其間曾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且全盤托出犯案經過,亦承諾以後會以和平方式表達訴求,故希望法庭能基於其遲來的悔意而輕判,讓被告能盡早出來完成學業。
案件編號:西九龍 刑事 四二五 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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