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逾40件違禁武器 裝修工五罪成還柙
2020-11-13 00:00
崔官昨裁決時稱,被告梁彥中(見圖)在警員提問下承認涉案房間是他的睡房,問題簡單直接,背後不可能涉及業權或租客等因素。雖然事發時房門沒鎖上,被告的女友又在房內睡覺,衣櫃亦藏有女裝衣物,惟崔官認為所涉數量只有幾件,且沒有證據顯示其女友逗留了多久,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的家人曾使用房間。
崔官續指,被告房間空間不大,但涉案物品多達四十餘件,具有一定體積,而且並非一般家庭用品,被告不可能不知悉其存在及性質,裁定控罪中的鐵蓮花、伸縮棍、彈叉、彈射器、三袋波子、金屬彈珠及三部對講機,均由被告管有及控制。當中,彈叉及波子等物品本質上不是攻擊性武器,但結合使用時的傷害力顯而易見,加上被告同時收藏了頭盔、眼罩等防護裝具,故推論被告打算使用上述物品來傷害他人。案件編號:東區刑事五○二——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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