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星火同盟案青年販毒囚42月
2020-11-13 00:00
當李官處理被告販毒分量時,鑑於被告自行招認曾販毒二十天,控方則只起訴他販賣當日被搜出的分量,於是詢問律政司代表馮家安大律師,須否將其警誡供詞納入為量刑因素。馮大狀同意應加重刑罰,惟沒有案例支持。法官李慶年於是質疑馮大狀的意見,是否代表律政司立場,倘若外聘大律師與律政司立場不一致,導致法庭判刑不公最終惹來被告方提上訴,只會是「陷我哋(司法機構)於不義」。
辯方求情稱,十八歲男侍應鄭英傑繼父是退休警務人員,被告為了「搵快錢」,從朋友每日收取一千三十元報酬,被捕前只「工作」二十日。案發本年二月十一日傍晚,被告在石硤尾南山邨停車場公廁外,先後與三名男女交收一些東西。警方上前追捕他要求他停止反抗時,一度遭被告撥開雙手,直至警方出動手銬才能制服他。他身上當時有一點六克氯胺酮、一克半可卡因作販賣及〇點六克大麻作自用。他承認身上的六千四百元是透過買賣毒品獲得,以每包售價二百元左右,法庭推算他被捕前至少已出售了三十包毒品。
案件編號: 區院刑事 三六七──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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