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8.31暴動案八被告脫罪對社會的影響

2020-11-02 00:00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裁定餘下8.31暴動案件七位被告(第五被告陳虹秀在較早前因獲裁定其控罪表面證供不成立,故毋須答辯,並已即時釋放)所有罪名均不成立。根據法庭書面裁決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在控方案情完畢之後,由於七位被告也選擇不作供,故沒有提供任何辯方證據。就暴動罪的爭議點,辯方基本上並非爭議當晚出現暴動的情況,而問題是在於有關的被告人是否參與其中? 

控方在審訊中直指各被告有着共同目的(即破壞社會安寧)參與了暴動,八名被告在軒尼詩道及盧押道的情況及環境下,穿着和其他非法集結人士相同顏色或極其相似的衣服及/或保護裝備及/或遮面裝備,或戴有該些裝備,自願及蓄意地在上述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暴動現場出現,其實是參與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非法集結及暴動的非法活動及行為。而辯方對於各被告人被拘捕的地點和時間,當時身穿或攜帶的服飾和裝備基本上沒有爭議,有部份被告人在被拘捕前曾經逃跑,這些方面也並非重要的爭議項目;綜觀這些不備爭議的環境證供,堪稱屬於強而有力,足以證明一眾被告確實有份參與暴動。至於辯方主要的爭議是對於某些被告人,控方指有額外的證供針對他們,顯示他們被拘捕較早之前,曾出現於暴動現場作出一些舉動或行為,加強法庭推斷他們是參與暴動的一分子。

警員13970的證供是針對第一被告的,其證供被沈官批評為對於一些重要的證據如被告的挑釁性的動作,例如「把雨傘指向警方以及向地上敲打」,並沒有在警員對事件首次作出記錄時有片言隻語的描述,意即謂在警員的記事冊上沒有相關記錄。儘管警員在庭上曾解釋記事冊屬於簡單記述,但沈官認為其不應遺漏重要的細節;況且這些挑釁性的動作並不涉及甚麼冗長複雜的描述,三言兩語已可清晰地形容出來,警員沒有第一時間把之記下,令人費解兼質疑其真實性。對於法庭如此評論,明顯地沈官是忽略了自一九年六月份開始,香港幾乎每一天也有反政府暴亂活動,警員在處理這些頻密的暴亂情況,每每心力交瘁;在長時間的當更及處理暴亂後,以致在做其他文書工作,例如書寫記錄上,未能百分百詳細,基於警員也是人,也會感到疲累,這也是人之常情!每天十多小時甚至連續幾天的當值,要是每個細節也要詳細記下,則每天警員也可以將經歷寫成一本書的厚度! 

沈官也在判詞中大力批評警員13970的證供與影片內容有分歧,故影片並不支持警員的說法。誰知道暴動現場可以從多個不同角度去觀察,且身為警員,既要留意自己和同袍的安全,也要密切注視四方八面人士(例如暴徒、真假傳媒、所謂社工及救護員、銀髮族等)的動向,故即使警員的證供真的與片段內容未能完全脗合,也是可以理解。影片之未能支持警員說法,也不代表其沒有說出事實。

警員15126被批評其使用「遲」而並非「慢」去形容第一及第七被告逃跑時的情況,故沈官表示其不能肯定當時第一及第七被告是否確實有「逃跑」。「早」與「遲」其實只是一組比較及相對概念,比其他人遲起步去逃跑,根本也是逃跑!「慢」與「快」是另一組比較及相對概念,一般指速度。例如離開得「早」那位,速度可以是「慢」的;而離開得「遲」那位,速度則可以是「快」的!明顯地,判辭這部分只是在玩弄着「文字遊戲」的概念!

沈官也大肆批評警員辨認被告的認人質素。無疑,在暴動現場,所有暴徒都是清一色的穿着全套黑色裝備,也將自己的面容包得密不透風,加上人數眾多,亦不時有傘陣出現,故這類案件一般在身分辨認上,的而且確是有困難。這點便說明了為何香港需要《禁蒙面法》,去禁止任何人士在暴亂或非法集結的現場蒙面。

整份判詞的最亮點,在於其有關「見證歷史時刻」的描繪:「對於某些人而言,或許這是難得的歷史時刻,本席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到來見證這一切,說他們愚蠢也好,他們當然明白要承受一定的風險。若他們不希望被人誤為暴動者,因而遮蓋容貌,這也是可以理解的。帶備防護裝備(豬嘴防毒面具、口罩眼罩等)也無可厚非,遇到催淚煙可有點保護;不能保證不會遇到暴力場面,手套或其他保護裝備也能發揮一定保護作用。」

這樣一套裝備,肯定所費不菲,要付出如此龐大的金錢代價去見證所謂「歷史性的一刻」, 真的有很多人會這樣做嗎?黑暴分子,破壞社會,攬炒經濟,無惡不作,一般正常人均恥與為伍,又豈會刻意地作相同打扮,且僅為「見證歷史一刻」!如果要將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形容為歷史時刻,則同類歷史時刻,自去年六月九日開始,最多每隔一天便會在香港出現一次,誠意邀請司法機構內部作出統計,有多少位司法機構內部的司法人員,曾經去一身黑衣全副武裝打扮,前往暴動現場,為的只是所謂「見證歷史一刻」,再將統計結果向廣大市民交代。絕大部分正常市民,當知悉任何地方將會或正在發生暴動,均會避免進入有關範圍。

另一方面,由於全部被告均選擇不作供,所以辯方案情根本不可能提出任何證據,去證明任何被告當天之所以在現場出現,原因純粹是出於「見證歷史的一刻」。

對於這宗案件的無罪判決,廣大市民也存在着不同的疑問。律政司適宜考慮進行上訴,特別是在暴動現場出現的人士,是「有機會純粹是為着見證歷史的一刻」這個觀點,因為這個觀點很有潛質成為脫掉暴動及非法集結控罪的「萬能key」。另一方面,案中不備受辯方爭議的案情,是否真的不足以定各位被告的暴動或非法集結罪?強而有力的不受爭議環境證供,難道又真的不足以定七位被告的罪?現時香港社會需要的,是律政司就本案提出上訴。否則,要是日後所有暴動及非法集結案即使在足夠證據下,被告仍可脫罪,逍遙法外,則只會鼓勵黑暴分子重新出來破壞及攬炒香港!此外,每次被告脫罪。也有機會獲批訟費,用公帑支付他們的律師費,從而增加了納稅人的負擔!

龔靜儀(執業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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