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8.31暴动案八被告脱罪对社会的影响
2020-11-02 00:00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区域法院法官沈小民裁定馀下8.31暴动案件七位被告(第五被告陈虹秀在较早前因获裁定其控罪表面证供不成立,故毋须答辩,并已即时释放)所有罪名均不成立。根据法庭书面裁决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控方案情完毕之后,由于七位被告也选择不作供,故没有提供任何辩方证据。就暴动罪的争议点,辩方基本上并非争议当晚出现暴动的情况,而问题是在于有关的被告人是否参与其中?
警员13970的证供是针对第一被告的,其证供被沈官批评为对于一些重要的证据如被告的挑衅性的动作,例如「把雨伞指向警方以及向地上敲打」,并没有在警员对事件首次作出记录时有片言只语的描述,意即谓在警员的记事册上没有相关记录。尽管警员在庭上曾解释记事册属于简单记述,但沈官认为其不应遗漏重要的细节;况且这些挑衅性的动作并不涉及甚么冗长复杂的描述,三言两语已可清晰地形容出来,警员没有第一时间把之记下,令人费解兼质疑其真实性。对于法庭如此评论,明显地沈官是忽略了自一九年六月份开始,香港几乎每一天也有反政府暴乱活动,警员在处理这些频密的暴乱情况,每每心力交瘁;在长时间的当更及处理暴乱后,以致在做其他文书工作,例如书写记录上,未能百分百详细,基于警员也是人,也会感到疲累,这也是人之常情!每天十多小时甚至连续几天的当值,要是每个细节也要详细记下,则每天警员也可以将经历写成一本书的厚度!
沈官也在判词中大力批评警员13970的证供与影片内容有分歧,故影片并不支持警员的说法。谁知道暴动现场可以从多个不同角度去观察,且身为警员,既要留意自己和同袍的安全,也要密切注视四方八面人士(例如暴徒、真假传媒、所谓社工及救护员、银发族等)的动向,故即使警员的证供真的与片段内容未能完全脗合,也是可以理解。影片之未能支持警员说法,也不代表其没有说出事实。
警员15126被批评其使用「迟」而并非「慢」去形容第一及第七被告逃跑时的情况,故沈官表示其不能肯定当时第一及第七被告是否确实有「逃跑」。「早」与「迟」其实只是一组比较及相对概念,比其他人迟起步去逃跑,根本也是逃跑!「慢」与「快」是另一组比较及相对概念,一般指速度。例如离开得「早」那位,速度可以是「慢」的;而离开得「迟」那位,速度则可以是「快」的!明显地,判辞这部分只是在玩弄着「文字游戏」的概念!
沈官也大肆批评警员辨认被告的认人质素。无疑,在暴动现场,所有暴徒都是清一色的穿着全套黑色装备,也将自己的面容包得密不透风,加上人数众多,亦不时有伞阵出现,故这类案件一般在身分辨认上,的而且确是有困难。这点便说明了为何香港需要《禁蒙面法》,去禁止任何人士在暴乱或非法集结的现场蒙面。
整份判词的最亮点,在于其有关「见证历史时刻」的描绘:「对于某些人而言,或许这是难得的历史时刻,本席不排除当中确实有人希望到来见证这一切,说他们愚蠢也好,他们当然明白要承受一定的风险。若他们不希望被人误为暴动者,因而遮盖容貌,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带备防护装备(猪嘴防毒面具、口罩眼罩等)也无可厚非,遇到催泪烟可有点保护;不能保证不会遇到暴力场面,手套或其他保护装备也能发挥一定保护作用。」
这样一套装备,肯定所费不菲,要付出如此庞大的金钱代价去见证所谓「历史性的一刻」, 真的有很多人会这样做吗?黑暴分子,破坏社会,揽炒经济,无恶不作,一般正常人均耻与为伍,又岂会刻意地作相同打扮,且仅为「见证历史一刻」!如果要将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形容为历史时刻,则同类历史时刻,自去年六月九日开始,最多每隔一天便会在香港出现一次,诚意邀请司法机构内部作出统计,有多少位司法机构内部的司法人员,曾经去一身黑衣全副武装打扮,前往暴动现场,为的只是所谓「见证历史一刻」,再将统计结果向广大市民交代。绝大部分正常市民,当知悉任何地方将会或正在发生暴动,均会避免进入有关范围。
另一方面,由于全部被告均选择不作供,所以辩方案情根本不可能提出任何证据,去证明任何被告当天之所以在现场出现,原因纯粹是出于「见证历史的一刻」。
对于这宗案件的无罪判决,广大市民也存在着不同的疑问。律政司适宜考虑进行上诉,特别是在暴动现场出现的人士,是「有机会纯粹是为着见证历史的一刻」这个观点,因为这个观点很有潜质成为脱掉暴动及非法集结控罪的「万能key」。另一方面,案中不备受辩方争议的案情,是否真的不足以定各位被告的暴动或非法集结罪?强而有力的不受争议环境证供,难道又真的不足以定七位被告的罪?现时香港社会需要的,是律政司就本案提出上诉。否则,要是日后所有暴动及非法集结案即使在足够证据下,被告仍可脱罪,逍遥法外,则只会鼓励黑暴分子重新出来破坏及揽炒香港!此外,每次被告脱罪。也有机会获批讼费,用公帑支付他们的律师费,从而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龚静仪(执业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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