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非法集結判兒童保護令 上訴庭指量刑過輕

2020-10-31 00:00

(星島日報報道)一對十四歲男女去年十一月十八日到佐敦聚集聲援「理大圍城戰」的示威者,二人在加士居道舉傘並設置傘陣路障,二人在少年法庭承認非法集結罪後,何俊堯裁判官於本年六月中輕判兩人接受兒童保護令一年,並不留案底。律政司不滿刑罰過輕而提出覆核,律政司昨要求上訴庭改判兩被告短期監禁,辯方則指兒童保護令已是適當的非拘禁式刑罰。上訴庭認為何官原則上犯錯,判刑明顯過輕,下令撤銷二人的保護令,並把案件押後至十一月十三日判刑,以待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後重新判刑。

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朱芬齡、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接納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並指裁判官在兩名被告承認案情後撤銷控罪,並判二人兒童保護令是原則上犯錯,判刑明顯過輕。上訴庭乃撤銷二人兒童保護令的判刑。潘官指《少年犯條例》第十一條列明,少年人如果適合以任何其他方法處理,就不得判處監禁,故不會考慮判處即時監禁。

同是十四歲的男女被告早前承認去年十一月十八日,在九龍加士居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非法集結。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指,二人全副裝備到場舉傘掩護自己,又積極協助其他示威者,絕非一般路過人士,更有示威者在傘陣的保護下曾向警方防線投擲近七個汽油彈,而兒童保護令明顯不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林認為法庭必須讓二人留有案底,並相信未成年的定罪紀錄對二人日後發展沒有太大的長期影響,希望上訴庭改判以短期監禁,或考慮判入勞教中心或教導所等拘禁式刑罰,以反映非法集結案件的嚴重性。

二人的代表律師指,雖然非法集結為嚴重罪行,但控方無證據指出二人曾作出任何暴力行為。而且兒童保護令已包括感化令、社會服務令、宵禁令等元素,故已是適當的非拘禁式刑罰,希望上訴庭駁回律政司的覆核刑罰申請。

案件編號:上訴庭覆核申請三——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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