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開展《國旗及國徽條例》修訂工作

2020-10-18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正式通過修改《國旗法》和《國徽法》,進一步規範國旗、國徽的使用,明年元旦起實施。特區政府表示,由於《國旗法》及《國徽法》已於一九九七年回歸後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並透過本地立法制定《國旗及國徽條例》在香港實施,特區政府會適當修訂《國旗及國徽條例》,以實施適用於香港特區的規定,履行憲制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以全票通過修訂《國旗法》和《國徽法》的決定,進一步禁止損害國旗和國徽尊嚴的行為,例如禁止以倒掛和倒插、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和使用國旗,不得隨意丟棄國旗,在大型群眾性活動結束後,活動主辦方應當收回或者妥善處置現場使用的國旗。

在公共場合,以故意焚燒、毀損或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和國徽,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同時,新增懸掛國旗及國徽的地點,規定專門人民法院,例如軍事法院、海事法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等,以及中央政府駐港澳有關機構,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及懸掛國徽。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童衛東表示,此次修改《國旗法》和《國徽法》,對中央政府駐港澳有關機構升掛國旗、懸掛國徽問題明確化,便於更好地實施《國旗法》和《國徽法》。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表示:「相信未來特區政府應要參考現時國旗及國徽法最新修訂,看哪些內容放入香港的法例,當然如果要修改現行法例時,當然要經過立法會通過,但那個是全國性法例要求,立法會都應該要接受。」

譚耀宗又提議,在修訂時應同步要求加強中小學的國旗、國徽歷史教育,令到香港年輕人、中小學生,對國旗、國徽有更多認識和了解,「歷史是怎樣、包含甚麼精神,這些都是值得讓學生進一步了解,因為我們是『一國兩制』,對國家一定要多些認識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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