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上市規則》加強紀律處分保質素

2020-10-18 00:00

紀律制裁目的為保障公眾及聯交所轄下市場及設施的正常操作、改善企業管治、糾正違反《上市規則》的行為,並對答辯人以及所有受制於上市委員會紀律管轄的其他人士,就作出相關的失當行為起阻嚇作用。惟受制於法律或技術原因,聯交所僅常用聲譽性制裁,缺乏跟進行動及制裁效力。

為提高市場質素,確保香港繼續保持國際市場上的地位,香港專業及資深行政人員協會(專資會)認同香港交易所就《上市規則》作出檢討,加強若干紀律處分制度,確保在面對不同類型的不當行為時,都有針對性的有效監管措施應對。

現行的規定指出,若有董事「故意」或「持續」不履行其根據《上市規則》應盡的責任,聯交所可根據《上市規則》針對該人士作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不過並非所有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的失當行為,均可清晰歸類為「故意」或「持續」,要證明相關董事是「故意」亦相當困難,因此雖然聯交所有權作出以上制裁,實際上施加此制裁的情況卻不多。

為更有效針對董事和高級管理層成員失當行為,本會支持聯交所降低現行作出聲明的門檻,包括只要相關人士繼續留任可能會損害投資者權益,便能作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且無論有關人士於聯交所作出聲明時是否仍然在任。

現行《公司條例》規定,公司董事需共同承擔責任,若一位董事因疏忽而違反《上市規例》,其他董事均會受責。董事會通常保存會議記錄,聯交所進行有關調查時,容易查出有關董事有否違反規定。惟非董事的高級管理階層,其會議或工作不一定留有記錄。建議聯交所鼓勵公司高級管理階層,需保存會議記錄及工作報告,保障自己及公司。

目前聯交所即使發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並無權將任何人士撤職。為確保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能有效制裁作出失當行為的人士並達到阻嚇作用,本會認同賦予聯交所作出更多跟進行動的權力,包括聲明中所述的上市發行人的所有公告和公司通訊中,必須提及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除非及直至該人士不再是該相關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或高級管理階層成員為止。本會同時建議聯交所設立名單,公開曾被發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的人士,讓投資者查閱。

《上市規則》目前並未對「相關人士」施加任何責任,本會同意諮詢文件的建議,若聯交所認為相關人士「因其作為或不作為導致違反《上市規則》,又或在知情的情況下參與違反《上市規則》的情況」,所有相關人士均違反《上市規則》必須承擔的責任。惟本會認為,「相關人士」必須清晰定義,聯交所須明確指出「相關人士」涵蓋的範圍,而被納入「相關人士」的人,聯交所必須要求其簽署文件確認,得悉自己被列為「相關人士」。除了「相關人士」 外,本會認同聯交所於是次諮詢中,就「高級管理階層」作清晰界定,令市場更加清晰及明確。

香港資本市場過去多年來一直蓬勃發展,成為全球重要的國際金融中心,多家香港以外公司均選擇以香港交易所作為第一或第二上市平台,不但上市公司和投資者多元化,亦是內地最主要投資來源地和目的地,是資金進出內地的雙向門戶。本會喜見聯交所適時優化現行規定,加強現有制裁措施。冀望聯交所在落實執行時,對「相關人士」、「高級管理階層」有清晰明確的定義,平衡投資者和公司相關人士的權益,提升香港市場的吸引力,今後繼續與內地及海外共同締造繁盛興旺的金融市場。

李鏡波(香港專業及資深行政人員協會上屆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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