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銷員藏刀錘判囚九月
2020-10-09 00:00
辯方透露,二十三歲被告黃俊迪自小操行良好,還柙約兩星期亦無紀律問題,黃原擁有大好將來,惟受本案影響,事業陷入停頓。辯方續呈上另一裁判法院的案例指,該案同樣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曾取出涉案物品使用,結果判監四個月,冀法庭採納類似量刑。
然而,蘇文隆主任裁判官表明該案例沒有任何參考價值,坦言本案案情嚴重,黃經審訊後被定罪,故看不到任何減刑因素,遂判即時監禁九個月。
黃被控於今年一月十九日在大埔大元邨中央公園管有兩個鐵錘、一支行山杖及一把多用途摺刀。蘇官早前裁決時表示,案發前數個月不少示威者用鐵錘敲打公物,故裁決黃管有鐵錘必然是欲在當日或將來,用作破壞公物。不過,對於登山杖及摺刀,則裁定兩者均沒有非法用途。案件編號:粉嶺刑事三一五——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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