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员藏刀锤判囚九月
2020-10-09 00:00
辩方透露,二十三岁被告黄俊迪自小操行良好,还柙约两星期亦无纪律问题,黄原拥有大好将来,惟受本案影响,事业陷入停顿。辩方续呈上另一裁判法院的案例指,该案同样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曾取出涉案物品使用,结果判监四个月,冀法庭采纳类似量刑。
然而,苏文隆主任裁判官表明该案例没有任何参考价值,坦言本案案情严重,黄经审讯后被定罪,故看不到任何减刑因素,遂判即时监禁九个月。
黄被控于今年一月十九日在大埔大元邨中央公园管有两个铁锤、一支行山杖及一把多用途摺刀。苏官早前裁决时表示,案发前数个月不少示威者用铁锤敲打公物,故裁决黄管有铁锤必然是欲在当日或将来,用作破坏公物。不过,对于登山杖及摺刀,则裁定两者均没有非法用途。案件编号:粉岭刑事三一五——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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