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自己人查自己人」 業界倡組獨立委會調查

2020-10-09 00:00

(星島日報報道)何官的六宗不成立投訴由蘇惠德總裁判官處理,有法律界人士及立法會議員斥現時投訴法官的機制屬「自己人查自己人」,透明度極低,給予市民「官官相衞」的觀感,難以令公眾信服。大律師龔靜儀及律師陳曼琪建議成立由法律界人士如退休法官和社會人士所組成,專責處理法官投訴的獨立調查委員會,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及葛珮帆則建議設立量刑委員會及監察司法委員會以維護司法機構的公信力。惟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Ian Grenville Cross)則反對設立上述委員會,指出司法機構早於二○一六年成立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以秉公處理法官的投訴,同時維持司法制度的獨立性。

龔靜儀大律師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由總裁判官調查裁判官屬「自己人查自己人」,總裁判官除了處理裁判法院裁判官、勞資審裁處審裁官、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官、死因裁判法庭裁判官、淫褻物品審裁處裁判官的投訴外,仍須處理其他行政事務,如成立由退休法官和社會人士所組成的獨立調查委員會,比讓總裁判官一人處理裁判官投訴更好,相信亦會增加調查結果的公信力。另外,雖然司法機構指它會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就一些可能引起廣泛公眾關注的判決製備撮要,並將其上載於司法機構網頁,以增加透明度,但案件撮要未必能夠百分百解答公眾的疑團,而有機會被上載的案件撮要,亦是經過不知何故兼缺乏足夠透明度的「篩選」。

陳曼琪律師亦指「自己人查自己人」有利益衝突,建議香港參考英國的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及調查辦事處,成立法律界人士和社會人士所組成的獨立調查委員會,以紓緩法院處理法官投訴的調查工作,好讓法院聚焦處理法庭案件,另亦應訂下明文法規來懲罰違反法官行為指引的法官。陳又指出香港法官「有入無出」及缺乏監察,法官只需行政長官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委任,但法官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時,卻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不少於三名法官組成的審議庭作出審議後,才能予以免職,可見罷免法官的門檻極高。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則憂慮是次裁決或會訂下先例,將衍生更多類似個案,讓其他裁判官在判決中能輕率地對警方證人用偏頗、嚴重的指控,對警方的聲譽造成嚴重打擊。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對是次裁決感到失望,何官的投訴不成立之外,更獲升職加薪暫委為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但郭偉健法官早前因形容被告「高尚情操」而投訴成立,卻被安排暫時不處理涉及類似政治背景的案件,葛認為稱被告為「社會棟梁」及「有用之軀」的何官亦應受到相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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