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通例》修訂「傳媒代表」定義
2020-09-23 00:00
本報昨獨家報道網媒亂象,包括經常阻礙警員執法,甚至有「抗爭」網媒記者私吞網民捐款「發示威財」後,警方昨向四個記者工會發信,稱為協助前線警員執行職務,將修改《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為持有兩類機構所發出的身分證明文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第一類是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的傳媒機構,第二類為持有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發出的證明文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
消息人士指出,現時已有超過二百家傳媒機構在政府新聞處進行登記,而且《警察通例》約十年未有修改,今次更新源於警方上月前往將軍澳壹傳媒大樓調查期間,安排其中十五家傳媒機構的代表在封鎖區內近距離拍攝,令傳媒業界誤解警方內部有「可信傳媒名單」,警方不久與四個傳媒工會交流,檢討如何便利現場採訪工作,有意見反映部分記者未必是香港記者協會或攝影記者協會會員,《通例》未能涵蓋相關記者,眾人經討論後一致認為,警方應採取業界可接受的客觀標準來界定「傳媒代表」,警方遂參考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登記用戶資格,更新《通例》上提及的「傳媒代表」定義,目的在不影響警員行動的效率下,協助獲認可傳媒機構新聞從業員、包括自由身記者順利採訪。
對於新規定下不獲認可的網媒、學生及公民記者,曾在示威現場拍攝到具有新聞價值的影片,有人質疑他們以後不能採訪,或影響資訊流通,消息人士解釋,修例並非限制新聞自由,任何人均可在公眾地方採訪,無奈去年爆發反修例示威,坊間湧現大量網媒及學生記者,部分人不但未成年,而且阻撓警方執法,甚至襲警,警員更多次檢獲懷疑偽造記者證,而且網媒及學生記者未必接受過專業訓練,可能阻礙專業傳媒採訪,加上現時「限聚令」仍然生效,只有在工作地點工作的人士才獲豁免,若然身處非法集結現場,警方更有必要即場執法。換言之,不符合資格人士,不但不會獲得豁免「限聚令」的權利,甚至有機會因涉嫌非法集結等罪行被捕。
據悉,警方在示威現場等地點進行執法行動前,警察公共關係科都會參與事前準備工作,並向前線指揮官交代將派出多少名傳媒聯絡隊成員,該隊人員亦於今年五月擴大至超過三百人,以應付示威等活動,隊員到達現場後,會識別記者屬於哪家傳媒機構,必要時致電警察公共關係科控制室核實,若發現有人並非獲認可傳媒代表,將交由前線指揮官決定如何處理。
消息人士稱,新規定今日實施後,警方計畫安排獲認可記者進入封鎖區內採訪,務求提高透明度,以防止謠言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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