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郎藏武器罪成囚六周
2020-08-15 00:00(星島日報報道)警方於去年七月二十九日深夜接報元朗站有人聚集,到場截查一名二十四歲女子,並在其背囊搜出三十粒波子及自製發射器。她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昨在屯門法院被裁定罪成,判囚六周,但她獲准以兩萬元保釋以候上訴。
反而被告供詞矛盾,不合情理。例如她表示擔心畢業後無暇而要提早製造訓練營道具,即該「入水器」,但她在盤問時又稱「入水器」製作簡單,對於被告要早三個月製作道具並一直放在袋中,葉官認為被告說法矛盾。
而被告在地鐵服務時間完結,身穿黑衫褲、揹黑背囊、帶同頭盔、行山杖等物品出現於上址,又稱擔心當晚會有白衫人襲擊而到場急救,其衣着與示威者相約,有機會被警察追截或被人襲擊,故認為被告以該些物品作傷人是唯一合理推斷,裁定罪成。
案件編號:屯門刑事一六五三——二○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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