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郎藏武器罪成囚六周

2020-08-15 00:00

(星島日報報道)警方於去年七月二十九日深夜接報元朗站有人聚集,到場截查一名二十四歲女子,並在其背囊搜出三十粒波子及自製發射器。她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昨在屯門法院被裁定罪成,判囚六周,但她獲准以兩萬元保釋以候上訴。

葉官裁定二十四歲被告劉曉敏的招認供詞屬自願,即她在警誡曾稱「波子係自衞用,鎅刀放喺袋唔記得執出嚟,其他嘢係用嚟自衞」,接納為呈堂證供。負責拘捕及警誡被告的女警在作供期間,曾偷偷翻閱警員記事冊,法庭認為警員首次上庭作供,此舉或屬無心之失,而到庭上作供非記憶力測試,法庭認為警員的供詞在翻閱後並無更改,作供一致,作供無避重就輕,接納其供詞。

反而被告供詞矛盾,不合情理。例如她表示擔心畢業後無暇而要提早製造訓練營道具,即該「入水器」,但她在盤問時又稱「入水器」製作簡單,對於被告要早三個月製作道具並一直放在袋中,葉官認為被告說法矛盾。

而被告在地鐵服務時間完結,身穿黑衫褲、揹黑背囊、帶同頭盔、行山杖等物品出現於上址,又稱擔心當晚會有白衫人襲擊而到場急救,其衣着與示威者相約,有機會被警察追截或被人襲擊,故認為被告以該些物品作傷人是唯一合理推斷,裁定罪成。

案件編號:屯門刑事一六五三——二○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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