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員藏違禁工具判囚罰款
2020-08-15 00:00
鄭官裁決時表明不接納被告胞弟鍾日傑解釋指,被告管有螺絲帽以生產公司機器、用雷射筆作樣本銷售激光儀器及無線電通訊器用於內地廠房通訊的說法。
鄭官指,被告手上沒有螺絲配合螺絲帽使用,螺絲帽亦不符合機器尺寸,加上最近被告公司並無生產此機器;而被告主管內地生產部門,以雷射筆協助銷售說法並不合理;事發為晚上十時,二人亦非前往內地廠房,沒理由在私人背囊攜帶無線電通訊器。
鄭官再引述專家證人證供,指出雖然彈弓、螺絲帽及雷射筆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但彈弓和螺絲帽可配合使用,專家測試過後,可以彈射擊中五米前的層板造成凹痕,雖然彈弓經一次測試後已經折斷,但足證可構成傷害。至於雷射筆屬第四級,即最高級別,可於六十至八十米範圍內傷害人體眼睛。
鄭官憑呈堂片段,看到車廂有白煙冒出,斷定太子站必有事發生,被告兄弟二人在站內停留逾十分鐘,被告又獨自走往上層,加上當日在被告袋中搜出多件保護衣物如護目鏡、防毒面具等,遂拒絕接納二人正打算返回青衣住所的說法。
綜合涉案物品性質和案發環境,鄭官認為被告沒有合理解釋,彈弓、螺絲帽和雷射筆必然用於傷人;而無線電通訊器有預設頻道,有嚴格法律責任,故裁定三十三歲被告鍾日褀管有攻擊性武器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罪成。案件編號:九城刑事二二四七——二○一九。
關鍵字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