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樂士:48小時決定起訴否

2020-08-11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捕前,已有七罪纏身,主要關於刑事恐嚇記者及組織和參與三場未經批准的集結,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接受本報專訪時稱,黎並未就《港區國安法》而被正式起訴,相信警方及律政司需時研究昨日的蒐證,警方現需在四十八小時內決定正式落案起訴、批出警方保釋,或無條件釋放;即使黎被正式起訴而被帶到裁判官席前應訊,亦會押後案件以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

江樂士(見圖)指《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二條指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得准予被告保釋,比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九G條申請保釋門檻更高,而「串謀欺詐罪」屬非常嚴重的罪行,一旦定罪最高可判監十四年,令黎早前被控的非法集結或刑事恐嚇罪顯得更為輕微。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四節指,如犯下「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最高刑罰為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江樂士認為黎智英現時被控的罪名「多元化」,相信棄保潛逃的機會倍增,如黎一旦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法庭批准其保釋的機會只會下降,羈押黎直至其被控案件開審的機會則會上升。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亦指,黎智英在多宗案件的擔保期間涉嫌干犯其他罪行,法庭處理其保釋申請時,便會更加有足夠理由相信如果繼續容許他擔保外出, 他便有較高的棄保潛逃風險。除非法官有足夠理由相信黎智英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否則法庭不會批准他擔保外出。龔綜合整宗案件的各方面因素,相信如黎智英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希望成功申請保釋外出,肯定會是困難重重。

警方昨日出動約二百名警員到壹傳媒大樓搜查,龔認為此舉合情合理,沒有不合比例的人手安排,皆因壹傳媒大樓所佔範圍大,部分警員須負責封鎖線,避免有關的證物被任何人干擾或損毀,亦須預防有搞事分子前來聲援黎智英。昨整個搜查行動歷時近五小時,警方檢走約二十五箱證物,故警方絕對有必要預備充分的人手,以備不時之需。

現年七十二歲的黎智英現正面對一共七項刑事罪行,黎涉及的刑事恐嚇記者一案,被指在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於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內近音樂亭,威脅一名記者稱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記者受驚。此刑事恐嚇已排期在今年八月十九日於西九龍法院開審,預計審訊需時三日,一旦罪成可被罰款二千元及監禁兩年。

另外兩項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及三項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則指黎在去年八月至十月多次組織或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該案則押後至七月十五日再處理,而一旦罪成,每罪最高則可判囚五年。黎亦被指曾出席今年六月四日的銅鑼灣維園燭光晚會,而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案件將於九月十五日在西九龍法院提堂,一旦定罪,最高可判監三年及罰款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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