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乐士:48小时决定起诉否

2020-08-11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被捕前,已有七罪缠身,主要关于刑事恐吓记者及组织和参与三场未经批准的集结,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接受本报专访时称,黎并未就《港区国安法》而被正式起诉,相信警方及律政司需时研究昨日的蒐证,警方现需在四十八小时内决定正式落案起诉、批出警方保释,或无条件释放;即使黎被正式起诉而被带到裁判官席前应讯,亦会押后案件以待警方作进一步调查。

江乐士(见图)指《港区国安法》第四十二条指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否则不得准予被告保释,比以《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九G条申请保释门槛更高,而「串谋欺诈罪」属非常严重的罪行,一旦定罪最高可判监十四年,令黎早前被控的非法集结或刑事恐吓罪显得更为轻微。

根据《港区国安法》第四节指,如犯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江乐士认为黎智英现时被控的罪名「多元化」,相信弃保潜逃的机会倍增,如黎一旦被控违反《港区国安法》,法庭批准其保释的机会只会下降,羁押黎直至其被控案件开审的机会则会上升。

执业大律师龚静仪亦指,黎智英在多宗案件的担保期间涉嫌干犯其他罪行,法庭处理其保释申请时,便会更加有足够理由相信如果继续容许他担保外出, 他便有较高的弃保潜逃风险。除非法官有足够理由相信黎智英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否则法庭不会批准他担保外出。龚综合整宗案件的各方面因素,相信如黎智英被控违反《港区国安法》,希望成功申请保释外出,肯定会是困难重重。

警方昨日出动约二百名警员到壹传媒大楼搜查,龚认为此举合情合理,没有不合比例的人手安排,皆因壹传媒大楼所占范围大,部分警员须负责封锁线,避免有关的证物被任何人干扰或损毁,亦须预防有搞事分子前来声援黎智英。昨整个搜查行动历时近五小时,警方检走约二十五箱证物,故警方绝对有必要预备充分的人手,以备不时之需。

现年七十二岁的黎智英现正面对一共七项刑事罪行,黎涉及的刑事恐吓记者一案,被指在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于铜锣湾维多利亚公园内近音乐亭,威胁一名记者称会使其人身遭受损害,意图使记者受惊。此刑事恐吓已排期在今年八月十九日于西九龙法院开审,预计审讯需时三日,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二千元及监禁两年。

另外两项组织未经批准的集结及三项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罪,则指黎在去年八月至十月多次组织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该案则押后至七月十五日再处理,而一旦罪成,每罪最高则可判囚五年。黎亦被指曾出席今年六月四日的铜锣湾维园烛光晚会,而被控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罪,案件将于九月十五日在西九龙法院提堂,一旦定罪,最高可判监三年及罚款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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