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樂士:許智峯私人檢控違守則

2020-07-11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以私人檢控方式,控告去年在西灣河向二十二歲學生開槍的交通警員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等罪,獲裁判官接納並將向交通警發出傳票。就在法庭宣告受理案件後數天,律政司司長鄭若驊隨即發表網誌,直指私人檢控有機會遭人濫用,「不應容忍有人提出毫無事實根據甚至瑣碎無聊的私人檢控,或可能懷有不恰當動機或基於政治因素而提出私人檢控」。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接受本報專訪時稱,基於尚未知控方證據,未能評論許智峯有否濫用私人檢控。不過是次檢控的資金來源乃向示威者眾籌而得,當中顯然含有政治因素,並非客觀的檢控,違反《檢控守則》。

江樂士指出,根據《檢控守則》,檢控人員絕不能有絲毫政治考慮。然而許智峯的檢控資金由眾籌所得,捐款者顯然是他的支持者及社運示威者,這表明當中含有主觀的政治因素。更重要的是,許智峯曾表明,為保護事主不受檢控,不打算傳召中槍的學生出庭作供,這顯示法庭程序受到別有用心的操縱,令關鍵證據因而被隱瞞。

江樂士強調,當私人檢控的準則出錯、出於政治動機,或其證據不充分,律政司就肯定有理由介入並中止起訴。七十年代英國著名法官Lord Wilberforce說過,私人檢控是「抵擋政府因循、偏頗的最有價值保障」。江樂士表明,私人檢控是普通法中一項十分古老的權利,在法律得不到伸張時,為公民提供補救措施,若當局因腐敗、不誠實等不當原因而不起訴某人,或者不起訴的決定有違既定的檢控情況,那公民就可以私人檢控方式提控。

惟江樂士指,私人檢控權有機會被濫用,令無辜的人被送上法庭。例如時任民主派立法會議會劉慧卿於一九九八年以私人傳票入稟,向當時已代替周南出任新華社社長的姜恩柱(前中聯辦主任)提出訴訟,控告對方索取她的個人資料,有違反私隱條例之嫌,惟高等法院終裁定她的指控「從任何角度看都是誤解」,檢控就此告吹。江樂士認為,如果私人檢控的原告人不依從適當的原則作檢控,只會導致毫無價值的起訴,浪費所有人的時間和資源。除了劉慧卿一案,過往曾有不少針對公職人員或政治人物提出的私人檢控,惟暫未見成功起訴及定罪案例。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早前就在網誌中指出,「不應容忍有人提出毫無事實根據甚至瑣碎無聊的私人檢控,或可能懷有不恰當動機或基於政治因素而提出私人檢控」,「若我們認為私人檢控沒有合理定罪機會、違反公衆利益、基於不恰當動機而提出或構成濫用程序等,我們有責任介入並停止相關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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