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瑞限校董須諳德語 官裁定違歧視例

2020-06-27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德瑞國際學校的辦學團體在學校章程中規定校董須懂德語的條文引起學校分化及法律爭議,德瑞早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作出定奪,法官夏利士昨頒下判詞,裁定章程中部分規定違反種族歧視條例,當中包括只允許懂德語成員參選校董會,以及一律以德語進行校內會議的安排。夏利士法官擔心,學校允許外國領事「垂簾聽政」,有可能觸犯刑事條例。惟法庭拒絕頒下命令,確認現屆校董成員為有效選出,因為當中選舉程序對參選人的定義仍有不清楚之處,但法庭仍持開放態度聽取成員解釋。

德瑞校董會主席陳羅倫表示﹕「不論任何時間,任何學校也絕不允許任何形式的歧視。今次的裁決可以為學校在過去多年受到的不公正管治及分化劃上句號。我們希望學校能回復平靜」。

夏士利法官在判辭中表示,明白到校董會要有懂德語的成員以助學校運作,但法庭不同意須全員均諳德語方能達致此效果。校章又只允許懂德文成員擔當校董會主席、正副主席和司庫,儘管學校想維持和推廣德國文化和風氣,但以上限制和要求不合比例。校章亦要求所有校董會會議一律以德語進行,校章顯然排斥非德語使用者。

夏利士法官續批評,學校章程中允許德國和瑞士領事「垂廉聽政」的規定「非比尋常」。其中兩項章程中允許兩國領事參與校董會會議,法官質疑條文促使非校董成員介入校政,倘若此為屬實,而領事未能提供合理解釋澄清所牽涉的利益衝突,有機會觸犯刑事罪行,法官不禁質疑條文背後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影響未來校董大會選舉,並批評校方管理手法欠佳。

至於《歧視條例》是否適用於校董會,夏利士法官就校董會人數,聚會或會議性質以及它的功能,裁定校董會符合「會社」定義,因此條例適用本案。

另外部分校章條文由於用詞太過空泛,包括「德語背景」等字眼,法庭因此無法裁定條文是否涉及歧視成分。案件編號:高院雜項案件四二四——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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