侍應藏伸縮警棍判囚四個月

2020-06-23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去年十月中,大批市民不滿港府以緊急法立《禁蒙面法》,連日在多區發起示威活動,其中二十五歲侍應生於去年十月十三日在屯門楊青路被制服期間,跌出一枝金屬製伸縮警棍被捕。他昨日在屯門法院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裁判官葉啓亮接納警員視線曾短暫時間離開被告,但不足以影響他判斷被告身分,考慮到被告並沒有使用過伸縮棍,而且沒有導致任何傷亡,判被告入獄四個月。另外兩名年輕示威者承認去年十一月初在元朗街頭管有易燃液體、打火機、雷射筆和錘等武器,還柙下月七日判刑。

葉官在判辭中指,根據警員作供表示在警車上已留意到被告持着涉案伸縮警棍奔跑,法庭同意警員未必可以由落警車直至成功追捕被告一刻,全程注意力投放在被告身上,但即使警員曾有視線上的不連貫,相信也只是短暫的分離,不足以影響警員判斷被告身分。至於辯方質疑警員曾誤以為欄杆是警棍,葉官批評其質疑是匪疑所思和不合邏輯的,至於警員庭上口供和記事本內容不一致,葉官坦言不一致的地方並不影響案情,只屬「手民之誤」,故裁定辯方所有質疑一律不成立。葉官認為警員的作供神情反映他誠實可靠。

至於被告同時亦被搜出面罩、八達通等物品,法庭可從環境證據,推論出被告已預期會參與暴力事件。無論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武器,他的行為亦符合控罪上「管有」的定義。

二十五歲被告王英傑透過辯方律師求情指,自己因被捕失去工作,剛轉職任侍應,被告多年來參與社區義務工作,對社會的貢獻一定超越危害,被告犯案動機僅出於改變社會,遺憾手法有誤,而且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經使用伸縮棍。

另去年於十一月三日晚,兩名青年在元朗街頭被警方發現攜有易燃液體、打火機、刀、雷射筆等物品,昨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和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四罪。裁判官張潔宜押後案件為兩人索取背景、更生勞教等報告後判刑。

案發日晚上二十五歲地盤工人關毅良和二十歲學生林汶軒,夥同其餘約十名黑衣人經過元朗馬田路遭休班警發現。警方先後在現場和警署內,在關毅良身上搜出一把刀和一枝雷射筆,以及六瓶含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液體,石腦油和兩部打火機等。至於林則管有一個錘及一枝登山杖,而他在警誡下承認身分證遺留在家。案件編號:屯門刑事 二○二二——二○一九、五五二——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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