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弘毅:司法機構決定「案件」法官

2020-06-22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港區國安法》草案主要內容提及,由特首指定法官去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昨批評相關做法是行政干預,認為香港律師不太可能會接受。不過消息人士解釋,有關規定是指由特首指定一批適合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不是就一個具體案件選擇主審法官。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亦說,特首指定的是法官名單,並非指定個別案件由哪位法官審判,預計有關名單確定後,由誰審判某一案件仍由香港不同層級的司法機構決定。

陳弘毅又表示,《港區國安法》草案說明列舉的可以被指定的法官,理論上並沒有排除任何法官。而香港所有法官都會堅持司法獨立原則,獨立行使他們的審判權,公平地根據法律和案情事實作出判決。接近中央政府消息人士亦解釋,草案未就法官國籍作出限制,充分體現了對特區現行司法制度的尊重。

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亦在電台節目中表示,本港法官委任程序經過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特首不可以選擇自己的法官,只可以拒絕委任,但作為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特首有特別的資訊和能力,決定如何處理案件。她認為,指定法官的做法合理,而基於司法獨立,終審法院或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並沒有加入國安委員會,若他們在沒有相關資訊下負責指定法官處理國安案件,反而不適合。

對於中央委派「國安事務顧問」到「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梁愛詩說顧問將就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提供意見,並沒有權執法或者直接指令委員會如何工作。如果意見不適用,委員會可以不接受,顧問不可作出指令,而是向中央政府反映情況,不同意顧問的角色形同「太上皇」。

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說,個人傾向維持由首席法官負責分派案件,但認為即使改由特首指定法官亦不影響司法獨立,而在實際運作上,特首必然需要諮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意見,因特首不一定熟悉所有法官。

至於在指定法官的問題上應否諮詢國安顧問,他認為屬特首決定,但就形容內地顧問有關香港法官的質素,是「超乎現實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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