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弘毅:司法机构决定「案件」法官
2020-06-22 00:00
陈弘毅又表示,《港区国安法》草案说明列举的可以被指定的法官,理论上并没有排除任何法官。而香港所有法官都会坚持司法独立原则,独立行使他们的审判权,公平地根据法律和案情事实作出判决。接近中央政府消息人士亦解释,草案未就法官国籍作出限制,充分体现了对特区现行司法制度的尊重。
前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亦在电台节目中表示,本港法官委任程序经过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特首不可以选择自己的法官,只可以拒绝委任,但作为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特首有特别的资讯和能力,决定如何处理案件。她认为,指定法官的做法合理,而基于司法独立,终审法院或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并没有加入国安委员会,若他们在没有相关资讯下负责指定法官处理国安案件,反而不适合。
对于中央委派「国安事务顾问」到「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梁爱诗说顾问将就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提供意见,并没有权执法或者直接指令委员会如何工作。如果意见不适用,委员会可以不接受,顾问不可作出指令,而是向中央政府反映情况,不同意顾问的角色形同「太上皇」。
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说,个人倾向维持由首席法官负责分派案件,但认为即使改由特首指定法官亦不影响司法独立,而在实际运作上,特首必然需要谘询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意见,因特首不一定熟悉所有法官。
至于在指定法官的问题上应否谘询国安顾问,他认为属特首决定,但就形容内地顾问有关香港法官的质素,是「超乎现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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