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在港設維護國安公署

2020-06-21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昨完成一連三日的會議,期間初審《港區國安法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草案》的說明出爐,中央將會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屬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又訂明香港特區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特首擔任主席,並由中央指派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加入委員會,而警隊和律政司分別設專門部門負責相關執法和檢控工作。《草案》並規定四類罪行的具體定義和刑罰,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透露,罪行刑期由判監三年至最高十年。《草案》料最快下次開會時表決。

新華社昨報道,法工委負責人上周四已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作出關於《港區國安法草案》的說明摘要。另一報道則引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栗戰書在會議上指出,常委會認真審議了《港區國安法草案》,大家認為《草案》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精神,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充分考慮維護國家安全的現實需要和香港特區的具體情況,要根據常委會審議提出的修改意見,修改好、完善好這部法律。他形容今次是完善「一國兩制」的重大舉措、「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治本之策。

《草案》有六章、共六十六條,在第六章就「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作明確規定,訂明中央在香港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公署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資訊;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接受監督,不得侵害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人員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和香港特區法律。公署應當與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建立協調機制,監督、指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公署的工作部門與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司法機關建立協作機制,加強資訊共用和行動配合。

草案明確規定,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有利於支持和加強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和司法工作,有利於避免可能出現或者導致出現《基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的緊急狀態情形。

另外,《草案》又訂明,香港特區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特首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入境處處長、海關關長和特首辦主任,並設有中央指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就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諮詢意見。

委員會職責為分析研判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相關工作,制定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特區維護國家安全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委員會要接受中央的監督和問責,並下設秘書處,由特首提名、中央任命的秘書長領導。

執法和檢控方面,警隊將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律政司亦會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

在《草案》第三章「罪行和處罰」,明確規定四類犯罪行為,即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具體構成、相應的刑事責任、處罰規定以及效力範圍。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透露,輕微違法者會判監三年,其他的則監禁五至十年,與香港刑法大致相若。

《草案》在附則中亦規定,香港特區本地法律與《港區國安法》不一致的,適用《港區國安法》規定,而《港區國安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

譚耀宗表示,常委會下次開會日期有待委員長會議決定,相信不需等待很久,若屆時全體委員認為《草案》內容成熟,便可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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