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立法維護國安 合法合理合時

2020-05-26 00:00

正在北京召開的全國人大會議,即將審議有關制訂「港版國家安全法」的決定,在通過後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詳細的草擬及審議工作,完成立法後再透過《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實施。事件在本港及海外引起爭議,但筆者認同有關決定是必須及有逼切性,立法方式亦絕對合法、合理和合時。

合法性方面,有人質疑《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訂明,香港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以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等七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故全國人大不應,甚至無權為香港訂立任何有關國家安全的法例。

然而,有關質疑者似乎有意無意地遺忘了,《基本法》是根據中國《憲法》而制訂的,而《憲法》訂明全國人大是中國的最高權力機關,有權訂立任何全國性法律。《基本法》第十八條亦訂明,人大常委會有權將任何全國性法律列入附件三,再通過直接頒布或另行立法等方式在港實施。前者的例子有有關中國國都、國慶日和領海範圍的法律,後者則有有關保護國旗、國徽及國歌的立法等。

此外,《基本法》第十三及第十四條規定,香港國防、外交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務,從來都是中央政府全權管理。《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進一步訂明,《基本法》的各項條文,尤其是有關中央管理事務及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條款,最終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因此,全國人大與人大常委會的相關決定和立法,肯定是合法和合憲。

在情與理方面,沒有國,那有家?中國在最近二百年來,不斷遭受外國列強的侵略和蹂躪,導致大量國民流離失所、家破人亡,任何中國人、香港人,都沒有理由不支持立法維護自己國家的安全和領土完整。事實上,全球各國都有訂立維護自己國家安全的法律,以保障領國民的生命及財產安全,促進社會的長遠穩定和繁榮。

再者,任何法例都是用來對付違法的人,而非守法的人。除非是一心出賣國家以謀取私利,或是甘願淪為外國勢力棋子的人,否則沒理由會反對及懼怕有關立法。

對於美國質疑中國不應就香港的國家安全問題立法,或不應由中央代香港特區立法。許多國際問題與法律專家均已指出,美國擁有有關國家安全的立法,很可能是全球最多和最嚴。而美國的國家安全法例,都是由聯邦政府與國會進行立法,不可能交由各個州政府與州議會,來自行決定如何及何時制訂。

誠然,最理想的情況是香港特區可適時地履行憲制責任,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但實情是香港回歸祖國已接近二十三年,「五十年不變」的承諾已過了接近一半,二十三條仍未完成立法。中央在此時出手協助特區立法,絕對合情合理。

此外,今次立法亦並非旨在取代或修改《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港版國安法」獲通過及實施後,港府仍有憲制責任就二十三條自行立法。如得到香港各方支持,港府理論上甚至可馬上展開有關立法工作。

時機方面,有人認為香港先後經歷了中美貿易摩擦、社會暴力事件及新冠肺炎疫情三重打擊,在此時立法將進一步對香港經濟及社會民生造成衝擊。但筆者認為,面對愈趨粗暴以至瘋狂的外國干預;面對不斷升級、甚至已達恐怖主義程度的「黑色暴力」;面對特區政府忙於處理疫情及相關的經濟民生工作,中央更加有逼切性盡快為香港立法維護國家安全,以防港獨分子與外部勢力「趁你病、攞你命」,因此今次立法絕對是適時和適切。

謝偉銓(立法會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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