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基本法》乃保障港市民利益憲制性法律
2020-05-05 00:00一九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正式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要全面落實《基本法》,必須清楚明白它的歷史背景和立法原意,並在這個基礎上,了解《基本法》條文的內容,再根據內地和香港的實際情況,進行落實。
有人問,為何中國政府要到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才和英國政府簽署了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主要是由於考慮到新中國成立之前中國經歷了一段長時間的戰亂。到新中國成立後,國力偏弱,與世界各國的外交關係才逐步建立等之客觀原因,才難以立即啟動取回香港全面管治權的程式。但從不同文獻上,我們可以看到中國政府從未放棄香港的主權。
那為何當年鄧小平在一九八二年會提出「一國兩制」方針呢?因為假如因為祖國領土的統一而硬把不同的社會和資本市場制度作出大幅度的改變,將會對香港市民產生很大影響,甚至損害香港市民的利益。所以為了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保障香港市民的利益和生活方式,「一國兩制」這個在歷史上從未出現過的國家管治模式才應運而生。實話實說,大家試想想,假如當年「一國兩制」沒有被提出來,仍然遵從許多國家歷史上的傳統做法實行「一國一制」的話,對中國內地影響其實是相對輕微的;但如果香港出現翻天覆地的變化,受影響最大的必然是香港人。
然而,近年來有人意圖只要兩制,不要一國。這是絕對錯誤的。從上文提到的歷史角度以及《基本法》的原意,就不難理解到「港人治港」及「高度自治」,都是源於國家的授權,以《基本法》這部成文法在「一國」的大原則下保障香港市民最大限度的利益。香港行使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兩制」下的權力時,必須要尊重「一國」。同樣,中央在行使其權力時,也應該因應《基本法》和香港的實際情況而作出不同的做法。只要大家仔細閱讀《基本法》,嘗試了解它的立法原意,不難發現《基本法》對中央和地方的權力和義務的相關條文其實寫得頗為清晰,並不如坊間有人說的那麼模糊不清。
只有在中央、香港行政及立法機關和香港市民相互尊重的基礎上,「一國兩制」和《基本法》才可以發揮最大的功能,國家及香港才可以穩定繁榮地發展。
蔡德昇(香港青年聯會首席參事,香港基本法推介聯席會議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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