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共同聚集目的即屬「犯聚」

2020-04-28 00:00

(星島日報報道)警方前晚在太古城驅散「反修例」示威者,強調多於四人聚集時「抱有共同聚集目的」,不論是否相隔一點五米均違反「限聚令」。據悉,警方執法前已諮詢法律觀點,並考慮多項因素才採取行動。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昨晚亦表明,是否違令要視乎示威者聚集前是否有組織,強調政府一直尊重及保護市民的自由和權利。

一批「反修例」示威者前晚在太古城中心一帶聚集,警員以違反「限聚令」為由驅散眾人,未有人被捕及票控。警方指任何出席公眾活動人士,如抱有共同聚集目的,均屬於公眾地方進行群組聚集。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昨出席立法會會議後,被傳媒問及警方對條例的理解是否正確時,鄭回應指是否違反「限聚令」要視乎不同案件的情景及事實,有關因素包括聚集者是否有共同目的、是否有一群人在互動、活動是否一早已組織及預先安排、彼此的距離、彼此向同一方向流動、時間是否合理地出現及是否長時間逗留等等。

她又舉例,如果只是排隊等巴士或入升降機,則不構成違例。

鄭若驊強調,特區政府尊重及保護《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下列明的自由,但這些自由並非絕對,只要違法便會遭受法律制裁,又強調第五百九十九G章的「限聚」規例旨在增加社交距離,保障市民健康,並無其他原因,呼籲市民守法。

據了解,警方執法前已諮詢法律觀點,並考慮多項因素才採取行動。

職工盟日前申請五一勞動節舉辦遊行,警方亦基於「限聚令」發出反對通知書,職工盟表明會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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