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六句鐘三發稿 政制局認出錯

2020-04-21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政府上周六發稿首先指中聯辦是中央按《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在港設立的機構之一,與中聯辦說法有矛盾,及後兩度修改聲明,否認原先講法,被批訊息混亂。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昨晚終認出錯,解釋六小時三度發稿原因是因「陳述與事實不符」,因此於同日晚上向傳媒發出修正稿。當局重申,中聯辦並非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設立。政制局局長聶德權亦於社交平台為訊息出現混亂及產生誤解致歉。

政府在四月十八日和四月十九日就港澳辦和中聯辦最近談話發出三篇新聞稿,引起混亂。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昨晚解釋,四月十八日下午發出題為「政府回應傳媒就兩辦言論查詢」的第一篇新聞稿中,關於「中聯辦是中央政府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的陳述與事實不符,因此在同日晚上向傳媒發出修正稿。

隨後在四月十九日凌晨發出的第三篇新聞稿,目的是解釋有關修改,同時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是分別根據《基本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設立。

政制局表示,中聯辦的前身是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成立於一九四七年五月,一直作為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港履行有關職責。香港回歸後,新華社香港分社作為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工作機構繼續存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國務院決定將新華社香港分社改名為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簡稱中聯辦。因此,中聯辦並非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設立。

律師會會長彭韻僖指,《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所涵蓋的範圍重要和複雜,政府應盡快澄清其立場,並就其立場上的反覆之處作充分解釋,以釋市民之慮。律師會內部的專家委員會、即憲制事務及人權委員會將於日內研究此議題。

大律師公會亦發表聲明,指《基本法》中沒有任何條文賦予中聯辦和港澳辦對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務行使監督權。如港澳辦及中聯辦提出的監督權,是指兩辦有權干預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務,而非只是觀察及向中央政府匯報,則兩辦角色將有違《基本法》第十一條、十二條及二十二條的規定。公會對中聯辦及政府就上述重要法律問題的言論令公眾深感不安。

不過,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反駁聲明,指《基本法》第十二條明文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而港澳辦和中聯辦就是中央人民政府設立專責管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部門,獲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管轄香港,權力比「監督」香港更大,批評大律師公會說法是誤導。

他又反問,若《基本法》的條文沒有具體指明「兩辦」,就等於「兩辦無權」,那《基本法》沒有具體指明總理負責任命特首,只說「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用大律師公會的邏輯,是不是總理簽署任命歷屆特首的任命狀是越權的、任命狀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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