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六句钟三发稿 政制局认出错

2020-04-21 00:00

(星岛日报报道)政府上周六发稿首先指中联办是中央按《基本法》第二十二条在港设立的机构之一,与中联办说法有矛盾,及后两度修改声明,否认原先讲法,被批讯息混乱。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昨晚终认出错,解释六小时三度发稿原因是因「陈述与事实不符」,因此于同日晚上向传媒发出修正稿。当局重申,中联办并非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设立。政制局局长聂德权亦于社交平台为讯息出现混乱及产生误解致歉。

政府在四月十八日和四月十九日就港澳办和中联办最近谈话发出三篇新闻稿,引起混乱。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发言人昨晚解释,四月十八日下午发出题为「政府回应传媒就两办言论查询」的第一篇新闻稿中,关于「中联办是中央政府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设立的三个机构之一」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因此在同日晚上向传媒发出修正稿。

随后在四月十九日凌晨发出的第三篇新闻稿,目的是解释有关修改,同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是分别根据《基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设立。

政制局表示,中联办的前身是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成立于一九四七年五月,一直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港履行有关职责。香港回归后,新华社香港分社作为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工作机构继续存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国务院决定将新华社香港分社改名为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简称中联办。因此,中联办并非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设立。

律师会会长彭韵僖指,《基本法》第二十二条所涵盖的范围重要和复杂,政府应尽快澄清其立场,并就其立场上的反覆之处作充分解释,以释市民之虑。律师会内部的专家委员会、即宪制事务及人权委员会将于日内研究此议题。

大律师公会亦发表声明,指《基本法》中没有任何条文赋予中联办和港澳办对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务行使监督权。如港澳办及中联办提出的监督权,是指两办有权干预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务,而非只是观察及向中央政府汇报,则两办角色将有违《基本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及二十二条的规定。公会对中联办及政府就上述重要法律问题的言论令公众深感不安。

不过,全国政协副主席梁振英反驳声明,指《基本法》第十二条明文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而港澳办和中联办就是中央人民政府设立专责管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部门,获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管辖香港,权力比「监督」香港更大,批评大律师公会说法是误导。

他又反问,若《基本法》的条文没有具体指明「两办」,就等于「两办无权」,那《基本法》没有具体指明总理负责任命特首,只说「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用大律师公会的逻辑,是不是总理签署任命历届特首的任命状是越权的、任命状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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