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守則:不應作有違專業行為

2020-04-14 00:00

(星島日報報道)禁止多於四人聚集的「限聚令」上月底生效,惟立法會議員陳淑莊疑無視禁令,與黨友林瑞華等約四十人在深水埗大南街 Hands「拉半閘」的酒吧「開會」,惹起各界譁然。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認為立法會議員應在指定地點如會議廳開會,身為立法會議員並不代表可凌駕法律。根據大律師公會的《行為守則》明確指出,大律師不應作出可能使大律師專業聲名狼藉,或削弱公眾對大律師專業的信心,損害司法公正或有可能削弱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

陳淑莊涉嫌違反限聚令一事,政府翌日即發新聞稿指,近一個月的確診個案中,超過一半涉及酒吧等場所,強調酒吧等處所是傳播病毒的高風險地方。港府又謂,議員在議會以外其他場合參與或組織羣組聚集,無論是否參與立法會的職能,均不屬獲豁免的羣組聚集。而食衞局局長陳肇始上周四在衛生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中表明,警方會就此介入調查,據知,警方或會先向法庭申領搜查令,到涉案酒吧檢走內裏的所有閉路電視影片。

大律師公會的《行為守則》第4.1章就明確指出,每位大律師不應該作出以下行為,包括不誠實或令到大律師失信(discreditable),可能使大律師專業聲名狼藉(disrepute),或削弱公眾對大律師專業的信心,以及損害司法公正或有可能削弱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大律師亦要遵守其專業道德和禮節(ethics and etiquette)。

若公會收到有關任何大律師行為不當的投訴後,會馬上作出調查,如果調查結果顯示有關行為可以構成專業操守失當,公會會將投訴呈交至大律師紀律審裁組跟進及展開紀律聆訊,牽涉的大狀若最終被裁定專業行為失當後,或會面對譴責,被下令停牌指定時間執業,甚至被除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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