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道立:遙控審訊須「法律框架」內進行
2020-03-26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星島日報》昨獨家報道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建議,司法機構應制定《緊急法》以允許各級法庭進行遙控的視像或電話審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同日發聲明指,自一月二十九日法庭聆訊延期以來受影響的案件數目,佔全年案件量接近百分之十八,在這段期間主要進行緊急和必要的聆訊,是為了公共衛生安全,馬官同意司法機構可更廣泛地利用資訊科技來應付目前的情況,但前提是要有充分的後勤配合,亦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進行,並符合適用的法院規則及程序。此外,資訊科技方面的保安問題亦必須解決。
「社會現正面對新型冠狀病毒所帶來的種種挑戰,其嚴重程度及影響之廣均前所未見,目前情況對司法工作造成嚴重影響」,馬官指,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律政司及不少組織和人士集思廣益,協助司法機構制定和策劃合適的措施,法官、司法人員及司法機構的員工亦努力不懈,配合司法機構在這方面的工作。
至於司法機構昨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發出的資料文件指出,司法機構正採取正面和積極的方式,使用資訊科技支援法院運作,但須強調任何措施都必須按照法律制定。司法機構擬在法律程序中引進電子存檔及交易(包括電子付款)方面,提供法例依據是有需要和有逼切性的。數年前已按照「資訊科技策略計畫」一直積極地分階段為各級法院。
研發「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使各方可通過電子模式處理與法庭有關的文件和進行付款。為了提供必要的法律基礎,《法院程序(電子科技)條例草案》已於今年一月八日提交立法會。如該條例草案及一些進一步的附屬法例獲得通過成為法例,該系統會首先在區域法院和部分裁判法院推行。司法機構期望該條例草案可獲得通過,讓此等工作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早發揮成效。
司法機構注意到在民事及刑事訴訟程序中,現行法例均容許透過視像會議向身在海外的證人取證,但法例中並沒有特定的條文容許透過視像會議進行聆訊。根據早前所得的法律意見,現行法例未必容許整個法庭聆訊以視像會議進行。鑒於公共衞生情況惡化以致需要把一般延期安排進一步延長,司法機構正在研究其他他司法管轄區使用該些替代方式或模式的經驗。
此外,司法機構正探究通過行政方式應用資訊科技的可能性。在一般延期期間,司法機構已採取應急步驟,包括:(一)設立特別電郵帳戶,供訴訟各方以電子方式向法庭提交若干文件,以利便通過書面方式處理案件;(二)已考慮將區域法院現時電子提交平台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其他法院。下月一日起該平台將擴展至高等法院及家事法庭,使以電子方式提交的文件可包括但不限於與聆訊相關的文件,例如案例典據列表及聆訊文件冊;以及(三)基於公共衞生考慮,司法機構理解到對視像會議設施的需求或會增加。司法機構現已按情況採購額外的視像會議設施,以應對可能增加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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