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歧視高齡懷孕 流產文員獲賠13萬

2019-12-31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年過四十歲的鋁窗工程公司女文員四年前因懷孕而遭僱主威脅自願離職,女文員最終流產又被解僱,她透過平等機會委員會入稟指控僱主,並要求僱主作出適當賠償。余啟肇法官昨裁定女文員申訴成立,並指該公司董事確實有作出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的歧視行為,更批評該董事在訴訟中的表現完全不合理並令人厭惡 ,橫蠻無理地誣衊醫生製造女文員懷孕及流產的虛假文書,故下令該公司須作出合共十三萬三千元的感情損害賠償、收入損害賠償和懲罰性賠償連同利息,並須在十四天內向女文員發出僱用證明,以及需支付女文員所有的訟費。

申索人為現年四十一歲的秦秀清,答辯人為從事本地檢驗及維修窗戶業務的長鴻鋁窗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該公司的股東及董事為陳漢龍。

在長鴻任職文員的秦在一六年三月確實懷孕,陳在一六年六月三日要求秦自動離職以減輕他的負擔,更指秦應該承擔她選擇懷孕的後果,又威嚇秦將會調到偏遠地區的展銷場工作。

秦一六年六月進行超聲波檢查時則發現子宮內有死胎,陳則在一六年七月指秦工作表現不佳而簽署解僱通知書,並僅作出二萬二千元的遣散費。

余啟肇法官在判詞中指出,陳在審訊時拒絕接受秦懷孕及流產的事實,甚至否認自己是涉案公司的董事,編造連篇謊話,故認為「工作表現不佳」並非陳解僱秦的真正理由。

余官稱在文明社會中男女的社會地位漸趨平等,婦女享有就業的自由和權利,不應因為懷孕而被剝削,而秦在懷孕之前和陳的工作關係一直良好,陳甚至以較高的工資邀請秦繼續替他的公司服務。

余官指秦因在近四十歲之齡首度懷孕而失去一份本來安穩愉快的工作,秦在懷孕初期被逼離職而出現失眠的情況,更被醫生診斷患有班禿,可見陳的威脅性陳述不近人情又給予秦很大壓力,而且流產已為秦帶來很大的不安和失望,還要應付陳作出的歧視行為,批評陳實在是在秦的傷口灑鹽。

案件編號:平等機會訴訟三——二〇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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