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拒提早分產 陳廷驊外孫上訴得直

2019-11-29 00:00

(星島日報報道)高等法院原訟庭一七年裁定,由於已故南豐集團創辦人「棉紗大王」陳廷驊遺產尚在管理和結算階段,且其兩名孫兒未達指定年齡,故三名遺囑執行人不能根據《受託人條例》,提早分配遺產給長女陳慧芳和其兩名兒子。陳慧芳長子陳世民不服裁決提出上訴,上訴庭三位法官關淑馨、朱芬齡和區慶祥昨頒下書面判詞,一致推翻原訟庭裁決,宣布遺產執行人只要獲授權管理遺產,便有權回應遺產受益人的訴求。

「棉紗大王」陳廷驊一二年去世,翌年四月其三名遺產執行人李王佩玲、周淑嫻、黃維弼正式獲授權遺囑認證,當時並未完成結算他的所有遺產。陳廷驊的長女陳慧芳,一五年向三位遺產執行人提出要求,促請他們按照遺囑,將她和其兩名兒子陳世民和陳世安所應得遺產中,預先分一半給他們三人。但一七年七月,陳世民和陳世安,並未達四十歲,按遺囑內容,他們暫時只能獲分配應得遺產部分中的一半,直至四十歲後才獲全額分配。

本案爭議點在於三名遺產執行人,根據《受託人條例》,是否有權去履行遺產受益人的要求,以及條例是否適用於信託形式財產。原訟庭裁定,遺產執行人須待至遺產完成結算管理,以及遺產受益人合乎遺囑上的條件,才有資格回應受益人的訴求或行使財產分配權。

上訴庭則認為,即使條例並沒有白紙黑字列明,當遺產尚在管理階段時,遺產執行人亦擁有法定分配遺產的權力。但只要任何人獲授權管理任何信託和財產,不論任何時候,均可行使轉移或分配財產的權力。以往亦甚少有人挑戰遺產執行人行使其分配遺產分配權的時間。執行人行使其權力的時候,亦不會因為財產仍在信託形式,在分配財產時構成不便。

上訴庭亦指出,原訟庭混淆了遺產受益人擁有遺產和執行人分配遺產的分別。倘若受益人沒有要求轉移財產,遺產依然屬執行人所持有,受益人只是有權擁有該財產。案中三名遺產執行人認可陳世民和陳世安的未來遺產擁有權並無不妥。

原訟庭裁決時曾憂慮,條例只容許遺產執行人在遺產完成結算後才能分配,會影響遺產的價值。但上訴庭則反駁,遺產價值因時間改變,從來都是執行遺產分配時的必然附帶關係,故法庭無需考慮。

陳廷驊的遺產至今仍在管理結算階段,三名遺產執行人多次就如何執行遺囑入稟法院尋求法庭指示。案件編號:高院民事上訴二〇六──二〇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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