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人被控暴動及非法集結 六被告申請離境全被拒

2019-11-29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民陣於國慶日發起遊行,遭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惟各區仍有市民自發遊行及集會,警方作出驅散,其中黃大仙區爆發騷亂,更有示威者燒車、投擲汽油彈及磚頭等物品,其中有十六人被控暴動罪,另有十一人在鳳德道及盈鳳里出現,被控非法集結罪,二十七人分為三案昨在西九龍法院及觀塘法院再訊。有五名被告以私人旅遊、參加外地婚禮、辦領學生簽證為由,申請一次性離港,另有港大生表示明年一月打算在加拿大作交換生,申請離港,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聽取陳辭後一概拒絕所有被告的離港申請。

就十一人非法集結案,控方表示警方已完成調查,但仍需時索法律意見,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應控方要求案件押後至明年二月六日。其中被告梁蔚柔、李咏梅及林坤煒以學業、旅遊、參加同學婚禮為由,提出一次性外遊申請,另外港大生甄健輝因早已申請到加拿大作交換生,申請剔除不可離港的保釋條件。

至於十五人的暴動案,控方同樣需索取法律意見,羅官應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明年一月三十一日。浸大生鄧茜芸表示要辦領學生簽證,申請一次時離港,惟最終其申請被否決。最終二十六名被告除了可更改報到的警署及時間外,均須以原有保釋條件,即以現金一千至五千元、不得離港、居於報稱地址、每周一次往就近警署報到等條件外出候訊。

此外,十九歲男學生林子浩涉嫌在黃大仙東頭村道參與暴動,案件昨在觀塘裁判法院再訊。控方表示案件調查已完成,但因要考慮控罪適切性及案件審訊地點以索取律政司意見,署理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應控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明年一月三日再訊。

被告續准保釋候訊。而辯方昨在庭上指,被告被捕後在未獲得法律意見情況下,有警員要求他戴上案件證物,即眼罩等裝備拍照;另外又在沒有警誡的情況下,向被告提問有關本案的指控,要求法庭記錄在案。

案件編號:西九龍刑事三八一七、三八二四,觀塘刑事一七六六——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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