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执行人拒提早分产 陈廷骅外孙上诉得直

2019-11-29 00:00

(星岛日报报道)高等法院原讼庭一七年裁定,由于已故南丰集团创办人「棉纱大王」陈廷骅遗产尚在管理和结算阶段,且其两名孙儿未达指定年龄,故三名遗嘱执行人不能根据《受托人条例》,提早分配遗产给长女陈慧芳和其两名儿子。陈慧芳长子陈世民不服裁决提出上诉,上诉庭三位法官关淑馨、朱芬龄和区庆祥昨颁下书面判词,一致推翻原讼庭裁决,宣布遗产执行人只要获授权管理遗产,便有权回应遗产受益人的诉求。

「棉纱大王」陈廷骅一二年去世,翌年四月其三名遗产执行人李王佩玲、周淑娴、黄维弼正式获授权遗嘱认证,当时并未完成结算他的所有遗产。陈廷骅的长女陈慧芳,一五年向三位遗产执行人提出要求,促请他们按照遗嘱,将她和其两名儿子陈世民和陈世安所应得遗产中,预先分一半给他们三人。但一七年七月,陈世民和陈世安,并未达四十岁,按遗嘱内容,他们暂时只能获分配应得遗产部分中的一半,直至四十岁后才获全额分配。

本案争议点在于三名遗产执行人,根据《受托人条例》,是否有权去履行遗产受益人的要求,以及条例是否适用于信托形式财产。原讼庭裁定,遗产执行人须待至遗产完成结算管理,以及遗产受益人合乎遗嘱上的条件,才有资格回应受益人的诉求或行使财产分配权。

上诉庭则认为,即使条例并没有白纸黑字列明,当遗产尚在管理阶段时,遗产执行人亦拥有法定分配遗产的权力。但只要任何人获授权管理任何信托和财产,不论任何时候,均可行使转移或分配财产的权力。以往亦甚少有人挑战遗产执行人行使其分配遗产分配权的时间。执行人行使其权力的时候,亦不会因为财产仍在信托形式,在分配财产时构成不便。

上诉庭亦指出,原讼庭混淆了遗产受益人拥有遗产和执行人分配遗产的分别。倘若受益人没有要求转移财产,遗产依然属执行人所持有,受益人只是有权拥有该财产。案中三名遗产执行人认可陈世民和陈世安的未来遗产拥有权并无不妥。

原讼庭裁决时曾忧虑,条例只容许遗产执行人在遗产完成结算后才能分配,会影响遗产的价值。但上诉庭则反驳,遗产价值因时间改变,从来都是执行遗产分配时的必然附带关系,故法庭无需考虑。

陈廷骅的遗产至今仍在管理结算阶段,三名遗产执行人多次就如何执行遗嘱入禀法院寻求法庭指示。案件编号:高院民事上诉二〇六──二〇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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