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子星被判引渡回印 移交決定權特首擁有
2019-11-20 00:00
彭官提醒,文子星並不會立即被遣返至印度,在港期間有權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人身保護令,和等候酷刑聲請的結果,倘若他申請成功,引渡令將會暫緩執行。彭官強調引渡聆訊中,法庭只須衡量現時證據是否足夠足以使文子星有足夠的嫌疑受審,亦即由法庭裁斷表證是否成立。法庭亦會考慮印度當局是否有司法管轄權處理可呈堂的證據,以及審視文子星涉嫌犯下的罪行是否屬於可移交罪行。
文子星被捲入二十八宗案件,當中共十八宗案件被裁定表證成立,包括涉嫌非法管有軍火,以及涉嫌使用偽造信用卡。代表文子星的大律師楊艾文曾提到,印度政府沒有從懷疑偽造信用卡的所屬公司核實信用卡的真偽,證據有缺陷。彭官反駁指,本法庭並非審訊,故毋須考慮證據的質素。文子星另涉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由於他戶口曾出現與其他疑犯的可疑匯款記錄,故法庭裁定他表證成立。
其餘控罪指文子星涉嫌偷車爆竊、參與越獄、串謀他人越獄和協助及教唆他人犯罪等。由於越獄相關的控罪,並不屬於可移交罪行,而且案件發生在五年前,起訴期已過,故表證不成立。至於偷車案,彭官又指印度政府一方無法確認車主身分,以及證實車牌的真偽,故裁定指控欠穩。
法庭下令引渡任何疑犯前,必須考慮到他被遣返後,受到當地執法部門虐待的潛在風險,倘若證實文子星曾遭虐待,司法機構,特區政府也有責任不將任何人遣返或遞解至有遭受酷刑,或殘忍、 不人道或侮辱之對待或處罰(CIDTP)的風險的地方。
文子星控訴印度警方基於他支持「卡利斯坦運動」(Khalistan movement)同時是「SADA」的活躍成員,一三至一四年在印度時一度遭受虐待,但彭官綜合其主診醫生口供後發現,文子星聲稱的傷勢跟醫療報告不乎,而且負責醫生診斷其傷勢時有先入為主之嫌,故其口供不獲裁判官接納。更何況文子星投訴對象是印度警方,但申請移交疑犯的是印度政府的檢控部門,法庭未見申請方與文子星的投訴有明顯關係。
案件編號:九城雜項一三九——二〇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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