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示威懷氣槍 港獨青年上訴脫罪
2019-07-05 00:00
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黃崇厚指,原審裁判官香淑嫻在審訊過程中對劉康提出的問題,超越了釐清劉康證供的界限,故不能安心否定香官對劉康的誠信評估和證據的考慮有可能受她的發問所影響,香官提出的問題和從中所得的證據,與她對案件的分析考慮相當大的程度交織在一起,令定罪裁決難稱穩妥。
香官在審訊時向劉康問及他何時決定要去集合地點、為何擔心受襲仍打算留守至午夜、他去集會是否打算增加集會人數等問題。黃官強調身為法官應該盡量與證人的問答過程保持一段距離,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誤會,導致這類上訴理由。
香官在原案裁決時指,自己不相信劉康管有仿製火器是為了自衞之用,又認為劉康的證供不合邏輯,亦肯定劉康帶備氣槍及槍彈的物件的目的,是要犯罪及危害公眾安寧。黃官則認為香官在原案裁決時,令人感覺她是把條文搬字過紙成為其裁決,使人對裁決的穩妥性起疑,香官應該更詳盡地交代她的思緒和分析,來分辨她為何同時否定及接納劉康的部分證詞。
現年十七歲的應屆文憑試考生劉康在庭外表示:「今次上訴得直,更加證實咗呢個政府係大錯特錯,證明o依個政府喺度政治打壓我,因為我支持自由,我支持民主,我支持獨立」。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五一六——二〇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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