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官涉貪案】辯方指陳「人都畀埋」「就算賄都係賄個心」

2019-06-19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馮永業涉收受賭王姨仔陳婉玉五十一萬賄款瀆職案,控方昨結案陳詞指,馮陳二人在案中刻意聲稱不知道對方在公務上的身分,「愈迴避、愈欲蓋彌彰」,意圖以「私人關係」來混淆視聽,目的只為自己開脫。辯方則反駁稱,「甜頭」可以作不同演繹,陳馮關係如夫妻般,就如「你畀利益給情人,這是無辜的甜頭」,陳視馮為感情依靠,「咁仲畀乜嘢甜頭,講得俗啲,人都畀埋佢,佢就算係想賄,都係想賄馮生個心」。主審法官游德康將案延至八月十四日裁決。



代表陳婉玉的資深大律師余承章昨形容本案為一宗很簡單的案件,法庭在考慮案情時必須要考慮馮陳二人實是「夫妻」及「隱婚」的關係,有時有名分的人未必是最親的人,沒有名分的卻可以「兩脇插刀」,馮陳二人的關係在馮離開政府後,仍然維持逾十年,法庭不是要作道德審判,但請法庭考慮一段深厚真摯的感情,「憑乜一定話係因為公職上既利益」。

余大狀續指,陳馮之間的關係本身已能完全地解釋雍景臺單位的臨時訂金的性質。從人生經驗得知、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是十分微妙、很多時很難用以偏概全的因素準確界定。即使陳婉玉「大嗱嗱畀一百萬給馮」,亦只是想保持二人的關係,又怎能指是賄賂,「就算係賄,都係賄馮生個心」。

他指控方在審訊中完全沒有挑戰馮陳之間的親密關係,正如馮形容陳婉玉的性格「低調,有問題唔會面對,鴕鳥政策」,當時陳正經歷婚變和離婚打擊,以及她遇到馮後發展的一段真摯感情對於她的正面影響,加上陳馮情侶關係中兩者位置的懸殊,一個有婦之夫和一個非常需要感情支柱的女士、以上各點都會影響到法庭對於五十一萬元性質的看法。

余大狀強調,若然法庭不能穩妥地確定陳授予馮有關利益時的意念是和馮職位有關、法庭便不能確定陳存有控罪中所須的犯罪意圖。他反問:「剛經歷離婚又重投愛河的陳,『愛情大過天』,突然變得計謀重重,因而賄賂一個高官?」他指這完全不符合陳的為人。

余大狀指,辯方基於當時陳馮情侶猶如夫妻的關係、所謂的五十一萬利益根本不與馮的公務員工作或身分扯上任何關係,馮陳雖然必須將他們的親密關係保密、但仍然由獨立證人及客觀證明到他們的關係,可見二人親密程度溢於言表。

從庭上證供所知,陳十分順從馮的意思,購買鄰近馮的居所物業作自住用途,方便爭取馮下班回家途中與她小聚三十分鐘。余大狀指,熱戀中的陳對馮感情上的依附,控方根本沒有直接證據,將控罪中涉及的所謂利益與馮的公務員扯上關係,相反陳未有向馮追討購買雍景臺的臨時訂金可以是基於二人的私人關係。

余大狀認為控方的指控流於表面,根本「站不住腳」,故應判處陳婉玉向馮永業提供利益罪名不成立。

現年五十五歲的馮永業,被控身為公職人員收受陳婉玉五十一萬元,作為傾向優待陳所控制的三家公司,即港聯直升機、港聯航空及港聯直升機(香港)。六十二歲的陳婉玉則以上述相同理由,向馮提供五十一萬元賄款。馮另被控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即於〇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至〇六年七月九日期間,於履行公職過程中向政府隱瞞或披露該筆款項。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七六一—二〇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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