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指「漏洞論」誤導

2019-04-03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大律師公會昨再次就《逃犯條例》的修訂發表意見書,表明仍不支持政府經修改的修例建議,公會指現行《逃犯條例》豁免移交逃犯至中國內地的安排並非漏洞,而是立法機關在九七年立法時,考慮到中國刑事司法制度,及內地保障人權的紀錄後的「慎思而達」的決定,批評港府重複指安排屬「漏洞」之說誤導。

對於政府剔除九項商業罪行,大律師公會批評欠缺原則基礎,亦指雖然有關豁免似乎是要向商界提供保護,但有關保護很可能只是「幻覺」,因為有其他罪行可以替代。

公會強調,現行法律框架限制與內地建立長期或個案移交安排,乃由立法機關九七年參考內地與香港「截然不同」的刑事司法制度,以及內地的人權保障紀錄後的慎重決定,批評林鄭月娥、鄭若驊、李家超等官員稱,現時未能移交逃犯到內地屬「漏洞」說法屬誤導。公會又擔心當修例通過後,單次移交安排將成為港府應對內地當局移交逃犯要求的常態,香港和內地將來不會有任何誘因,去商討訂立一份經仔細考慮,並對公平審訊和人權有保障的長期協議安排。

草案建議,單次移交安排只需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即可展開,法院隨即可發出針對涉事疑犯拘捕令。公會指安排將令行政長官成為啟動移交程序的「唯一的決策者」,本身可審議長期引渡協議的立法會,將無法確保在開展單次移交安排前,疑犯的基本權利已獲足夠保障,而草案同時未賦予法院可得到更大審核該司法管轄區及其提出的移交要求是否符合人權保障的權力下,即使法院把關仍不能彌補失去立法會的審查權力。

當局建議,剔除《逃犯條例》附表上九類罪行不作個案移交。公會指出批評有關豁免缺乏任何原則基礎或具體原因。

但亦指有關豁免對商界的保護可能只是「幻覺」,舉例指,獲豁免的證券交易罪行,同時可涉及不獲豁免的詐騙指控,這些交替罪行使有關人士在修例後,依然可能被移交至中國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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