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公会指「漏洞论」误导

2019-04-03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大律师公会昨再次就《逃犯条例》的修订发表意见书,表明仍不支持政府经修改的修例建议,公会指现行《逃犯条例》豁免移交逃犯至中国内地的安排并非漏洞,而是立法机关在九七年立法时,考虑到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及内地保障人权的纪录后的「慎思而达」的决定,批评港府重复指安排属「漏洞」之说误导。

对于政府剔除九项商业罪行,大律师公会批评欠缺原则基础,亦指虽然有关豁免似乎是要向商界提供保护,但有关保护很可能只是「幻觉」,因为有其他罪行可以替代。

公会强调,现行法律框架限制与内地建立长期或个案移交安排,乃由立法机关九七年参考内地与香港「截然不同」的刑事司法制度,以及内地的人权保障纪录后的慎重决定,批评林郑月娥、郑若骅、李家超等官员称,现时未能移交逃犯到内地属「漏洞」说法属误导。公会又担心当修例通过后,单次移交安排将成为港府应对内地当局移交逃犯要求的常态,香港和内地将来不会有任何诱因,去商讨订立一份经仔细考虑,并对公平审讯和人权有保障的长期协议安排。

草案建议,单次移交安排只需由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即可展开,法院随即可发出针对涉事疑犯拘捕令。公会指安排将令行政长官成为启动移交程序的「唯一的决策者」,本身可审议长期引渡协议的立法会,将无法确保在开展单次移交安排前,疑犯的基本权利已获足够保障,而草案同时未赋予法院可得到更大审核该司法管辖区及其提出的移交要求是否符合人权保障的权力下,即使法院把关仍不能弥补失去立法会的审查权力。

当局建议,剔除《逃犯条例》附表上九类罪行不作个案移交。公会指出批评有关豁免缺乏任何原则基础或具体原因。

但亦指有关豁免对商界的保护可能只是「幻觉」,举例指,获豁免的证券交易罪行,同时可涉及不获豁免的诈骗指控,这些交替罪行使有关人士在修例后,依然可能被移交至中国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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